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广东社会事业建设

2016-12-16 02:21:08 来源:广东政协网

大会发言材料(31)

王 永 辉 委 员

(代表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发言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广东社会事业建设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就放宽产业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审批事项、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出决定。其中在重点领域建设方面,要求各地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这更是为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提供和煦的政策春风。

广东民间资本较早进入社会事业。目前,我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事业领域,初步形成与公立机构的差异化发展。在省工商联2014年对636家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有24.3%的企业参与了一类或多类社会事业建设。其中5%的企业参与医院、卫生所、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10.4%的企业参与高等院校、中小学、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7.1%的企业参与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社会福利事业,9.6%的企业参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

广东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发展有很多优势。其一,民间投资规模总量大。据统计,2014年1-9月,全省民间投资达10042.87亿元,同比增长20.3%,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58.8%。尽管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但是民间投资的动量依然充足。其二,民间投资积累了差异化发展的经验。比如,在医疗行业,2013年底,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17875所,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38.9%,床位数占10%,卫生技术人员数占16.5%,总疗诊人次和出院人数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7.7%和7.6%。应社会需求形成的专科或特需治疗,形成了广东民办医疗机构的特色优势。其三,民间投资社会事业将推动广东制造向广东智造转变,迎合企业转型升级的需求。目前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达1410家,年培训能力达118万人,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办学自主、灵活优势,形成鲜明办学特色,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据有关资料,87家省级施教机构中,约1/3由民营公司依法设立。11家开通远程继续教育的省级施教机构中,5家属民营公司所有,占全省远程培训总量约80%。

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的大门在打开,但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的规模、层次、深度还远远不够,还要继续加大力度,鼓励、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发展。我省要完成2015—2020年城镇化规划的目标,仍然需要对社会事业的大量投入,这不可能单靠财政支出,需要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

当前我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社会事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开放力度不够。目前各项社会事业领域总体仍处于国有资本垄断经营状况,民营企业想进行大规模投资,仍受到市场准入等严格限制。许多民营企业反映,最大障碍是缺少统一配套的政策规定,包括在收费价格、准入资质、操作办法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可操作规定。二是全社会认识不统一。存在认识误区,社会事业应由政府全额“买单”的想法普遍存在,不但老百姓期望政府全额“买单”,而且政府也心存疑虑,涉及民生事业的工作要小心谨慎。民营企业也存有顾虑,认为赚老百姓的“救命钱”、“养老钱”、“教育钱”,容易将自己置于社会舆论风口。三是扶持政策难落地。民间投资兴办社会事业在用地保障、融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落实难,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未享受同等待遇。特别要提出的是,许多民办社会事业用地没有保障,很多是租用旧厂房、旧民居或城乡结合部的村居违章建筑,制约长远规划发展。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有利于加快我省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有利于推动民间投资结构优化,培育民营经济新的增长点。因此,建议:

(一)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行政审批和投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强化服务监督。加强公共服务资源的统筹规划,完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让民间投资掌握投资社会事业的相关政策、经济信息。创新民间资本参与形式,积极探索社会事业发展的PPP模式。明确社会事业中民间投资的负面清单内容,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市场准入实行同等标准,扶持政策公开透明,不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每年省重大建设项目推介中,设社会事业领域专场,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医院、教育、养老机构等社会事业建设。

(二)将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事业单位纳入财政支持范围。扩大财政资金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重点支持民间投资从事非营利性或微利活动,并通过政府购买、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办社会事业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机构的举办初期也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减免;对民间资本用分红和利润等滚存再投资给予各项税收抵免。

(四)提高用地保障水平。各地在新增用地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社会事业用地,民办机构应享有与公办机构、国有企业同等的供地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房屋投入社会事业,并按照其内容和性质,分别给予不同的税费优惠和财政扶持。

(五)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强金融机构与民办社会事业项目的直接对接,积极创新针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授信、审贷、还款模式。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试点联合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为民办社会事业扩大融资渠道。

(六)完善服务价格政策。适当下放价格审批权限,部分价格可由审批改为备案。非营利性机构以政府指导价为主,少部分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定价,少部分服务实行政府限价。 

(发言者系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常委,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