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2016-12-16 02:21:08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07号

案    题:关于建立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截至2013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人有1157万,占总户籍人口的13.2%,而且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递增。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高龄人口)为173万,占老年人的14.9%。预计2015年,全省8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84万。

  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但目前全省老年人口仍以居家养老为主。值得一提的是,失能失智的功能性损伤的老年人、“纯老家庭”(独居老人、老夫妇两人共同生活、两代以上老人共同生活以及家庭实际居住成员均在60岁以上等情况)的数量有增无减,家庭养老的功能正在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目前,已有近20个省市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了高龄尊老金,此项非交费性养老补贴在制度设置上为高龄老人提供了生活保障。2014年10月,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但就全国而言,以上的津贴、补贴的享受范围、补贴的方式和标准并没有统一。

  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有三项均为就业年龄段的失能险种,却没有一项为养老年龄段的失能险种。正是由于这项制度设置上的缺失,造成我国目前虽老龄化加速但老年护理市场却需求萎缩、护理体系不完善、护理质量不高等现象。

  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是通过发挥保险的风险共担、资金互济的功能,对被保险人因接受长期护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担补偿的一种有效制度。在国外,比较成熟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德国和日本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由法律强制实施,覆盖面广,且无投保门槛限制,容易实现社会公平目标,有效地分担了家庭及个人的长期护理费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年人护理问题,缺点在于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且保障水平较低;美国以商业保险形式实施,保障水平高,但投保门槛也高,只能满足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消费者需求。

  在国内,2012年7月,青岛市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一年多来,试点的效果已初步显现:1、缓解了城镇失能患者及其家庭的医疗和护理负担,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2、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缓解了医保支付压力。3、促进了护理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医养结合、医护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据报道,上海等多地也在探索试行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办    法:

  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护理服务和分担长期医疗护理费用,以保障老年人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因此,建议借鉴国内外经验,立足我省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尽快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广东省建立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地方法规,确保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依法运行。

  2、制定建立老年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规划,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积极推动广州、深圳以及珠江三角洲城市作试点先行一步。

  3、设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同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不设个人账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

  4、设立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或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批设立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颁发相关资格证书或标牌。定点护理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

  5、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参加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参保人符合相关条件,按规定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或上门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可按一定比例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发挥政府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和“纯老家庭”提供长期医疗护理。

  6、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支付等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