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50015号
案 题:有效推进校企合作,加快职业教育发展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文教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既是推动广东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迫切要求,也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扩大就业与改善民生、提升产品质量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有效推进校企合作,是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的关键环节,是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校企合作若不能有效推进,教学内容与产业发展脱节的现象就难以改变,职业教育就难以科学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也就难以构建。当前广东校企合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校企合作缺乏制度性保障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对校企合作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约束。当前国内一些地方如宁波、厦门、深圳等地已出台了一些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与规范制度,在法律、政策建设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省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还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无法深入推进校企合作长期有效开展。
2、校企合作缺乏利益驱动,未形成互惠互利关系
职业院校的目标是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最大化,而企业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校企合作中,由于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未得以有效兼容,导致往往存在学校一头热而企业普遍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相当部分企业认为校企合作耗时费力、投入产出低,人才培养后很难长期留住,只想用人而不愿意培养人,没有参与人才培养的意识和责任;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条的低端,对员工技能要求不高,对技能人才的缺乏没有切肤之痛;而部分学校由于专业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设备较为落后,师资、技术力量不强,学生素质与企业要求差距较大,很难吸引企业合作。因此,目前校企合作普遍存在着“校热企冷”的困境,多是自发联姻,远没有达到自觉行为,多局限于学生见习、实习、推荐就业等方面,很少上升到共同发展、规划职业教育的高度。
3、校企合作普遍层次不高,合作松散
广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虽然亮点突出,模式多样,不少模式在全国还具有领先与借鉴意义,但受制于企业普遍积极性不高,即使有一些先进经验和模式,绝大多数也仅限于个案运作,尚未形成机制和制度。主要表现在:合作的程度参差不齐,自发的多、整体规划的少;个体联系的多,统筹推进的少;绝大多数停留在浅层次的合作层面上,远没能达到校企双方共同规划协作、双主体推进制度建设的深度。如据一所职业院校反映,该校校企合作在没有合作、浅层合作、专项深度合作及全面深度合作等四个等级中,“没有合作”和“浅层合作”的合计比例高达77%。从各地调研的情况来看,企业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的浅层次问题在我省具有普遍性。
4、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滞后,未能在校企合作中发挥创新作用
民办职业教育由于其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方向市场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可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方面有着天然优势,本应在校企合作中发挥创新和引导作用。但目前我省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相对滞后,制约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办教育的积极性,政策支持不足,现有扶持政策也落实得不全面、不彻底。
办 法:
1、加快制订《广东省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指出要“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上规定,既说明了推出《校企合作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为其提供了法律与政策依据。广东要继续发扬“敢为人先”的精神,勇于先试先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加快制订《广东省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为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2、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职业人才培养与市场对接
政府应依法行政,通过制订教育政策、经费安排等对学校进行引导和管理,从自主招生、课程设置、教学考核、自授文凭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落实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调动起学校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校成为校企合作的?要责任主体,自觉自主地按照产业和市场来设置专业和课程,将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真正对接,以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3、建立促进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平台建设
建议由政府牵头,组建有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财政税收、人事与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参加的校企合作促进机构,为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其职能应包括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整合、协调与组织校企合作资源与合作项目;定期召开学校、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交流会;协调解决校企合作出现的问题,提供合作信息咨询和指导,实施校企合作的定期评估等。
推动建设以实训基地建设为纽带的“校中企、企中校”等合作平台: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导,企业参与设计建设,并投入一定资源,按照专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要求建设实训基地,并辅以约束激励机制,从而实现校企资源共享,理顺利益关系;大力提倡、鼓励职业院校师生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研与教学、科学与技术、科技与产业融合,发挥科技创新对提升高职教育质量的引领支撑作用。
4、加大对校企合作的政策激励
对校企合作、尤其是企业一方,通过出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加以补偿和激励,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要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对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补偿企业在承担校企合作责任过程中增加的成本;对举办职业院校和有实习基地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5、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
加大对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落实对民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优惠政策。支持办学主体多元的职教集团和职教园区建设,促进校企双方在产业链、教学链、就业链的融合;鼓励企业自办职业院校,以及民办职业院校利用现有办学资源创建校办企业,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手续,清理对民办教育不平等待遇的政策文件,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收费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制,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以形成有利于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