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50027号
案 题:落实四中全会精神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提 出 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落实四中全会精神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民进广东省委员会
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通过行使执业权利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律师执业环境状况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社会各界要形成对律师职责与定位的共识,全力保障律师执业,推进法治广东建设。
一、律师执业权利发展现状
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日益完善,有力推动了广东法治社会的建设。主要体现在:(一)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立法日益完善。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更为广泛而合理,权利内容更加明晰。(二)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得到进一步保障。新《律师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调研共商,建章立制,为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比如,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三)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联系机制,提升律师执业质量。近年来,我省各地方通过组织座谈、建立共商机制、派员监督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提高司法质量,推动司法公开,规范律师执业,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省高院、广州、江门等地法院建立法官和律师会商机制;省高院聘请省律师协会会长欧永良等18名律师为广东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监督员等。(四)律师协会充分发挥职能,守护律师权利。各地律师协会通过规范律师执业、推动地方立法、维权个案办理、律师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着力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省律师协会专门成立立法推进工作小组,推动《广东省实施〈律师法〉办法》立法工作。
二、当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足
(一)社会对律师职责和定位存在误解与偏见
实践中,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依然偏离立法规定,部分当事人及民众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部分执法、司法人员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执法办案;个别律师专业水准低,甚至干扰、妨碍司法公正,也影响了社会对律师执业的正确认识和评价。《广东省实施〈律师法〉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也是社会各界对律师执业权利重视不够,未能形成共识造成的。社会的误解与偏见,挫伤了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执业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尚未完备
虽然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日益完善和合理,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宪法》仅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明确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无法为辩护权的具体化提供国家根本法层面上的依据。同时,现有立法仅规定了律师权利的种类,但未为权利行使提供救济途径和制度保障。第二,《律师法》作为我国目前对律师执业豁免问题唯一作出规定的立法,将律师执业豁免权的适用限定于庭审中的口头、书面言论,不包括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咨询、辩护行为,导致律师执业面临极大风险。第三,国家立法之间、国家立法与地方性规定之间冲突,限制了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加强了律师执业环境的震荡。第四,部分立法严重影响了现有律师权利立法保障的功能发挥。最典型的是《刑法》单独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设立了“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罪名,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单列出来定罪处罚,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律师对刑事案件心存畏惧,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大幅下降。2013年全国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人均不到3件,个别省份甚至不到1,广东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人均只有1.8件,远低于平均水平。
(三)律师执业权利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
徒法不足以自行。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在实践中对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辩护权行使,或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或设置障碍、或未提供便利,导致在律师执业权利的落实大打折扣,“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依然困扰律师正常执业。
(四)律师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影响执业权利行使的质量
一是律师管理缺乏科学的引导、激励和惩戒机制。由于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样,律师收费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责任赔偿办法、律师行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备,导?律师执业责任缺失、收费行为随意和财务管理混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和新执业律师则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二是律师管理在操作层面上的关系还未理顺。律师执业必须独立,不受国家机关和个人利益的影响和干预。所以,世界各国都采取律师自治的方式。在我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仍是过宽、过大,而律师协会的机构设置比较松散,行业管理薄弱,功能虚化,难以发挥律师行业自治的应有作用。
(五)税收制度不合理、公民代理乱象频生,损害律师的执业信心、影响律师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是税收制度不合理,影响律师的执业信心。律师业税负过重,“营改增”后,大中型律师所将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而律师服务业实质上属于非生产性企业,其直接面对客户且无上游环节,难以通过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抵扣以降低税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受税收政策影响,广州地区的律师业出现加速往小规模所发展的苗头,2012年小规模的个人律师所从2011年的68家发展到目前的89家。同时,律师的高智力行业特色决定了律师的经营成本主要不是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而是律师无法计量的智力成本,查帐征收方式不能合理反映律师经营成本的真实性。广州市是全国律师业最早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地区,自2010年开始实行查帐征收,导致当年广州市律师业营业收入大幅下滑26.2%,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地区间税收执法尺度差异引起律师收入及人员外流。二是公民代理乱象频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冲击律师行业的良性竞争,不利于公民权益保护。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公民代理参与诉讼的案件占17%,约6000多件。欠发达地区,公民代理的现象更为普遍,湛江市公民代理案件数量约占全部案件的15%-25%。大部分公民代理人未系统学习法律专业,没有《律师法》的法律约束和法律职业道德约束,也没有律师协会的管理,在代理时往往无所顾忌,甚至将社会中“贪腐”、“人情”带入司法程序中,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的行业竞争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影响。
三、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法治广东建设的建议
(一)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重视和扶持律师行业的发展
广东律师业无论是从规模、效益、人才吸引的角度来比较,还是从承接重大项目的能力以及国外法律服务业的交流对接角度来看,都远远落后于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师行业,而且差距有愈来愈大之势。因此,有必要从战略高度来重视和扶持律师行业的发展。一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国家机关对律师职业性质、职能作用的共识。二是将律师制度改革纳入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广东、推进依治省,必须将律师制度的改革纳入其中,齐头并时、整体推进,才能取得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三是将律师业的发展纳入我省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和扶持律师业与其他行业同步发展。具体包括:全面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有制企业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治理;加快培养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律师人才,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律师高端培训机制,推进律师人才区域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建议全国人大完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立法
一是修改《宪法》,彰显律师的功能。完善《宪法》中有关辩护权的规定,明确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是修改《刑法》第306条,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建议修改或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可将该条款涉及罪名纳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和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进行规制。三是完善调查取证权制度。包括扩大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阶段,取消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取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要检察院、法院同意的限制,建立法院签发证据调查令制度等等。四是增加权利救济的规定。明确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处理期限、处理程序以及法律后果。
(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
一是以实施细则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实施。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尽快制定《广东省实施〈律师法〉办法》,统一规范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省人大定期检查律师执业情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落到实处。二是以司法公开保障实现律师执业权利。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大力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一体化服务平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建议整合建立各省、市、自治区的诉讼服务中心综合系统、检务查询系统等平台,建立集预约登记、资格审查、复制材料、查询统计、投诉建议等功能于一体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
(四)健全律师管理体制,强化管理实效
一是正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职能。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宏观管理职能,使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原则真实落实。二是逐步健全律师行业组织,加强律师行业组织的自身建设。包括在所有地级市建立律师协会,逐步在县、区建立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律师考核、律师惩戒工作机制。四是进一步扩大律师协会的管理权限。赋予律师协会有关律师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更大的行业惩戒权,使律师协会真正有职有权,有效地实现律师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五)推动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公民代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一是改革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税收部门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情况开展调研,结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律师行业作出科学定位,采取有选择地适用“核定征收”这一切合实际的过渡性征收方式,并对现行律师税制作出适当的改革,以切实降低律师业税负。二是改革公民代理制度。省高院牵头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包括:划定公民代理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在司法阶段严格审查公民的代理资格、执行当事人告知制度;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登记制度。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