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50083号
案 题: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加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性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由分析:
2014年5月29日,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了《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针对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集中爆发的性侵儿童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记者梳理发现,儿童性侵案件高达192起,曝光率从2013年全年的平均2.92天曝光一起,加速到平均1.90天就曝光一起。乡村地区是案件爆发的重灾区,192起案件中,至少有106起发生在乡镇、农村地区,其中受害者为留守儿童的比例是55.21%。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性安全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家庭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未成年人遭受性犯罪侵害的现状。
(一)具有受害未成年人“熟人”身份的加害人多。侵害者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老师等。
(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女儿)受害者多。
(三)加害人大多系受害女童的“熟人”,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
(四)受害人遭侵害后的报案率低,还有不少加害人未得到惩处。
(五)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案结事难了。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二次伤害”,为受害女童及家属提供的法律援助也不足。案发后没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提供针对受害女童心理危机的心理干预和救济。受害女童及其家属基本未能得到加害人的经济赔偿,也难以获得其他途径的救济性补偿。
二、当前社会体系在保护未成年人性安全方面面临的困境。
(一)从家庭因素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
(二)从学校因素看,被害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几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专门教育,相关安保措施缺失。在幼儿园、拓展基地、农村分教点,甚至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内部也发生过多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三)从社会因素看,基层村居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治安条件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
(四)从法律因素看,在现行法律条款下,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存在取证难、定性难、保护难、救济难、赔偿难的司法困境。由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互相矛盾,立法存在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的定性产生分歧,甚至难以定性,放纵犯罪行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当前的法律也缺失专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属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家境困难请不起律师的被害人,往往因此失去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办 法:
建议:
一、预防
(一)建设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综合预防体系。
(1)加强社会宣传。面向社会,通过文艺表演、举办讲座、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技巧,提升群众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意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重视媒体、网络在宣传教育上的特殊优势,注意营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舆论氛围。发挥典型个案的示范教育作用,以案说法,增强宣传实效。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纳入公益宣传内容。
(2)落实家庭监护。加强家长监护责任法制教育,强化家长监护意识。教授家长预防、判断子女受到性侵害的知识,以及保留证据的知识。通过家长,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建立、落实学校和家长的联系制度,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动态,提供必要帮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留心孩子的变化,发现子女可能受到性侵害的及时报案。
(3)强化学校教育。把预防性侵害纳入教学内容,保障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加强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
(4)完善基层村居社区保护。建立社区未成年人信息登记档案,制定相应的监护和帮助制度。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保障未成年人课外活动的安全健康。
(二) 采取有效举措减少“留守儿童”,让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地跟随父母融入城市中去。应让城市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家庭提供简易住所,解决未成年人入托入学问题,放开异地高考,通过家长真正负起监护责任而有效地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三) 加强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加强对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尤其是对幼儿、托管机构的监管,对无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资质但安保措施不达标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完善教育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减少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可能。
二、惩处
在被性侵儿童越来越低龄化的今天,应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
(一)在很多国家,性侵儿童是法律的高压线。虽然各国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很多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较之于其它国家,我国在该类犯罪的实际量刑中明显要轻得多。建议尽快修正存在冲突的刑法条款,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加害者,加大刑罚力度。
(二)性侵儿童者普遍是惯犯,所以预防再犯显得尤其重要,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对犯案者的隐私权做出适度让步,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 DNA 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设立专门机构对于出狱之后的此类人员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以达到抑制目的。
(三)加大打击力度。把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加快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做到快破、快审、快判。定期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作用。同时“熟人社会”的私了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应视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三、救助
(一)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建议把对此类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原则规定,除被害人或其监护人不同意,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已另行聘请代理人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具体操作上,自立案起,可以由侦查机关指导被害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或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代理律师。
(二)建立心理援助制度。建立司法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比如团委、妇联)的沟通和合作,在征得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相应司法机关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介入提供心理援助。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安排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必要时进行心理辅导、治疗。
(三)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农村地区普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不仅仅要在未成年人遭性侵后给以援助,尽快让性侵者绳之以法,让未成年人及时接受身体和心理上治疗,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也是未成年人受到暴力侵害的避难所。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还要特别给予受害儿童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持续关怀。
(四)完善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救济制度,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建立、完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把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国家补偿的重点对象,给予优先补偿。对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的,由政府优先提供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