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部门放宽小学入学年龄,实行弹性入学的建议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101号

案    题:关于教育部门放宽小学入学年龄,实行弹性入学的建议

提 出 人:孟丽红(共1名)

分    类:文教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按照各地对该法的理解,现在学校普遍执行的是截至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晚一个月甚至是晚一天也必须等到第二年才能报名上学。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也规定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此,家长想让不足6周岁的孩子提前入学将不被允许。

  入学年龄的严格限制客观上存在如下问题:一、幼儿园“复读”现象。由于小学入学严格录取“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满6周岁的孩子,导致不少九、十月份出生的幼儿园儿童不得不复读一年。孩子就差一两个月甚至几天的时间,然而因为年龄门槛,不得不重新回幼儿园复读,浪费教育资源。二、剖腹产扎堆、改户口现象。不少应该在9月临产的孕妇,争先恐后赶在8月底前剖腹产。有些家长甚至托关系徇私枉法改小孩的户口,将小孩的户口出生日期改早,这对小孩、孕妇、医院都不利。三、不符合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要求。现今的入学年龄是参考早期的皮亚杰认知发展理论来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世纪的儿童在心理、智力、思维的发展已经不能用早期的理论来衡量,再加上家长幼儿园的启蒙教育,不少儿童虽然比六周岁晚几天甚至几个月,但跟一个9月份出生的孩子,在智力身体上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已经完全具备了入学所需的身心条件。

办    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入学年龄放宽至五至六岁,实行弹性入学制。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法条上理解其并没限制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 也就是说允许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并不违反《义务教育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今的儿童相比几十年前的同龄儿童,无论是心理智力还是身体,绝大多数都表现的发展更快,其次儿童的发展存在个体差异,故小学生入学界限应该是个时间段,而不应是个时间点。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前沿阵地,应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理念,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如美国的规定,在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五到六岁的时间段内,儿童都可以入学。 

  二、对入学年龄在五岁至六岁的儿童设立入学考核方法,创建科学的评估机制。

  实行弹性入学在中国很可能产生的结果是,大部分家长会让孩子一到5岁就去上学,不管孩子条件是否达到,因为“不输在起跑线上”的观念已扎根在家长心中,可能出现扎堆提前入学的情况,儿童上学能力是可测量的,有必要针对5岁至6岁的儿童根据现在的发展趋势设立一套科学的入学考核方法,如果身体和心理上具备上学能力,就准许其入学,未达到条件则建议其下一年入学。

  三、统筹协调好学位的配给,视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稳步推行弹性入学制。

  放宽入学年龄可能面临着个别地区和个别学校入学名额不好控制、资源不足的问题,教育部门可根据整体需要,实行统筹管理,学校相互之间可以交叉灵活配合,在尊重家长意愿的基础上尽量保证五至六周岁小孩的学位配给,同时在保证已满6周岁孩子入学的前提下,避免将多余的学位用于招收“议价生”、“赞助生”。在经历前期的推行阶段后根据过往的规律和人口数据后期阶段做好各地区各学校师资学位的建设,尽量满足所处地段儿童入学的需求。

  四、倡导家长理性选择,保护儿童成长。

  放宽入学年龄是保证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达到条件可以入学,但另一方面需要家长恢复理性,不能对于孩子的成长急功近利,逞一时之快,过早让儿童突击学习,拔苗助长,否则有违弹性的初衷。所以应在社会各界倡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孩子的身心和智力发展情况,自主选择入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