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6-12-16 02:21:0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16号

案    题: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省已迈入老龄化社会,呈现形成时间早、人口基数大、发展趋势快的特点。截至2013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15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3.2%。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我省积极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但面对我省人口发展呈现的家庭小型化、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新态势,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扩大的新形势,社会养老体系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必须多措并举,在坚持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构建共同参与、多元合作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方面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积极性不高

  兴办养老机构不仅前期投入大,运营成本高,投资回报周期也较长,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等文件,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但由于部分扶持政策可操作性不强、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回报、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以及如何分担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等方面存在政策空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目前我省有各类养老机构2960个,其中民办养老机构213个,仅占7%左右,且大部分集中在珠三角城镇地区。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因自身运营模式单一、服务水平不高、融资困难,加上公办养老机构发展高端养老挤压其市场发展空间等因素,导致其床位空置率比较高,部分空置率甚至高达70%,难以持续运营。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不够,社会组织发展水平不高

  自2005年我省启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以来,各地共建有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设施22209个,6531个城市社区建有“星光老年之家”4767个。其中大部分服务设施都是由政府建设和运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养老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对接不足。近年来,广州、深圳、佛山等地开始采取政府委托或资助专业服务机构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但由于我省养老服务业起步较晚,目前有能力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普遍较少,部分社区甚至不通过培育社会力量,自己直接组建机构、组织人员从事具体服务工作。此外,我省养老服务准入、服务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滞后,也导致部分社会组织在承接服务之后运行混乱,出现政府重新接管相关服务的现象。

  3、老年产业发展缓慢,尚处于起步阶段

  面对我省目前及未来庞大的老年人口,相关产业发展空间巨大。但目前,老年产业在我省仍然发展迟缓。表现在: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过于单一,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需求;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相关产业没有开发起来,食品、疗养、娱乐、旅游、教育等相关项目少,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同时,政策扶持不到位、监管缺失等问题,都严重制约了老年产业发展。

  4、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力量不足

  第一,大部分一线养老服务队伍都是由下岗人员或农民工等组成,既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关的照料和护理经验,加上待遇不高,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护理人员缺乏;第二,志愿者作用发挥不足。突出体现在:社会参与面不广,志愿者数量少且以大学生为主,服务队伍不稳定;志愿者普遍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的服务与老年人需求脱节,服务的专业性不强等。

办    法:

  1、统筹规划,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

  逐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障制度。加快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间有效对接;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实现投资渠道多样化。

  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完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在保障投资者权益上,建立一定的奖励和鼓励措施回报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养老企业的法律定位等。

  探索制定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错位发展机制,引导各类养老机构形成差异化发展,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出台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产业政策,如金融、房地产等相关产业支持措施;结合我省城镇化规划,整合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养老社区建设。

  2、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推广医养结合模式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结合公办养老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推广公办民营、公办民助等养老机构发展模式;在落实用水、用电、减税等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简化各种审批手续,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进一步完善财政资助政策,尽快推进金融机构开展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信贷融资试点工作。

  推广医养结合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和完善医务室,并配备康复设备,如其医疗资质水平达到一级医院以上,可放宽审批门槛,设立医保定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3、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制,引入和培育专业化社会组织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各地全面调查本地区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制定并公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其中;建立公平合理的准入机制;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实现年检和抽检制度,建设网上服务动态跟踪平台;建立退出机制,明确退出路径,保障养老服务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深化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进一步放开港澳服务提供者到广东兴办养老机构;学习和引入港澳的专业社会工作、养老服务标准、评估检测体系等服务模式;加强从业人员交流,组织人员赴港澳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并适时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范围。

  4、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化进程,推进老年产业发展

  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与老年保险、教育、旅游、食品、金融、房地产等相关产业合作,形成产业链,全面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支持企业开展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研发设计,将其纳入省扶持项目;支持有条件地区建立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制造基地,推动养老服务集聚地和老年产业特色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开发老年旅游、异地养老等特色老年产品,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允许相关企业依据市场供需关系自主决定养老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

  5、加强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现有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每年固定划拨一定资金比例对目前的养老服务队伍提供培训;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适时扩大粤港两地从业人员合作培训规模;建立专业人员激励制度,如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等。

  出台具体措施鼓励高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动培训机构开设相关培训项目;对于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就业通道等。

  尽快试点实行并逐步推广“义工银行”自助服务和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度,可由政府介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各地区志愿服务时间“通存通兑”和“转移接续”问题,扩大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