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2016-12-16 02:21:0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17号

案    题:关于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推进救灾复产社会化、市场化的时代要求,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保险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作为中国自然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广东已将“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纳为2014年省工作重点。

  1、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紧迫性。广东省自然灾害总体表现为种类多、季节性特征突出、共生性和半生性显著等特点,每年都带来巨大损失,而每次灾后救助工作政府都要承担巨额非计划性支出,导致财政资金失衡,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与生活。

  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一是《防洪法》、《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等政策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指引和制度保障,使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方向性。二是世界多国开展的巨灾保险以及我国云南省地震巨灾保险、深圳巨灾保险等国内外已有的巨灾保险经验,为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发挥巨灾风险转移分散的作用,促使政府救灾应急预算制度化管理,降低政府财政的负担;有利于整合国内外市场甚至金融证券市场的资本力量和风险管控技术共同应对巨灾损失,使灾后救助工作得到保障,减轻灾害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2、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缺乏健全的制度体系。虽然已有法律法规政策为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指引,但仍缺少针对广东本地灾害情况的配套制度体系,关于风险因子的确定、理赔标准的确定等问题缺少统一标准,这是广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是财政压力大。若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政府购买及政府扶持等环节均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对于灾后的经济损失,承保公司未能完全赔偿的部分,若仍需财政负担,则政府仍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

  三是保险公司缺乏承保的主动性。巨灾损失集中且比较巨大,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需要计提大量的准备金来应对,但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中没有专门针对巨灾的特殊准备金或总准备金。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再保险制度的配合以及国家政策支持,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敢去经营巨灾险业务。

  四是地区差异大造成巨灾保险制度在全省推行困难。广东省面积达17.98万平方公里,划分为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四个区域,下辖21个省辖市,119个县级行政区。每个区间地理环境、自然灾害分布情况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等存在巨大差异,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巨灾保险制度比较困难。

办    法:

  1、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法律保障

  建立广东巨灾保险配套制度体系。首先,鉴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和巨灾保障的重要性,应明确巨灾保险“政府主导、商业承办”运行模式的定位;其次,在各地区分别统一巨灾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范围等要素,明确各地区巨灾保险的赔付金准、理赔标准以及程序等问题;再次,确定巨灾保险各方的责任义务,建立监督管理体系,防止赔偿金与保险基金的封存与滥用。

  对已有制度进行有机整合。例如根据灾害防御与救灾工作密不可分的特点,结合灾害防御与救灾工作,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救灾条例》有机整合成《广东省防灾救灾条例》。

  2、设立巨灾救助保险与巨灾保险基金,减轻财政压力

  设立巨灾救助保险。由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用于巨灾发生时的救助工作,政府作为被保险人,当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为政府承担物质性救助义务。灾害发生后由保险机构出具理赔确认函,经各地区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直接向受灾人员发放救助金,改变以往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风险分散。

  设立巨灾保险基金。首先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设立巨灾基金,再积极调动民间力量,广泛吸收社会捐助,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通过时间积累和投资运作等方式实现增值,还可以与国际城市合作建立巨灾保险互保机制,不断壮大巨灾保险基金规模,最后使其成为政府应对巨灾的“资金储备池”,用于巨灾救助保险救助限额以上的赔付。

  3、完善准备金计提制度与再保险制度,增强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完善巨灾保险的准备金计提制度。首先,建立针对广东巨灾保险的特殊准备金或总准备金,该准备金的确认应如实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保险公司建?完善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以及准备金重组测试制度;其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并滚存积累以应对日后巨灾的发生,减轻保险公司的承保压力。 

  完善再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拓展再保险市场,引入国外实力雄厚的再保险公司,建立国内外再保险公司互惠交易平台,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另一方面,通过金融手段使巨灾风险证券化,也就是将巨灾风险转化为金融证券,并出售到金融市场,从而将巨灾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分散巨灾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

  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对巨灾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巨灾保险共保体的方式创新开发巨灾保险险种,提供财政补贴降低巨灾保险的运行成本,提高巨灾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激发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承保的积极性。

  4、因地制宜,实行多层次的巨灾保险管理模式

  实行省地分层的巨灾保险管理模式。首先,省、市、县三级分层分类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即实行省级统筹、地区调整的模式。其次,通过运用由全省各地共同建立的广东巨灾保险基金协调各地区灾后救助资源,根据各地财政收入水平和承保公司承保能力的差异实行“强扶弱”模式,由灾后救助能力较强的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灾后救助能力相对较弱的粤东西北地区。

  因地制宜,针对各地区具体情况实行差异化的巨灾保险管理模式。要求结合各地自然灾害分布情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量体裁衣。例如,针对粤东西北地区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特点,在粤东西北地区加大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投入,以及根据各地农作物的不同,研发适合当地的农业巨灾保险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