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50018号
案 题:关于东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东江是珠江水系三大河流之一,发源于江西省寻乌县,干流流经我省河源龙川、东源、源城、紫金、惠州博罗、惠城至东莞注入狮子洋,干支流总长2773.6km,流域总面积35340km2,其中广东省境内31840km2,占90.1%。东江是广东省的重要饮用水源和重点水质保护区,不仅担负着广州、深圳、惠州、东莞及香港等地近4千万人口的供水任务,还担负下游灌溉、压咸、航运、“纳污”等任务,关系着珠三角地区和香港的繁荣稳定,被称为的“生命水、经济水和政治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东江流域水污染日趋严重,但在此背景下,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却存在以下问题:
1、尚未建立流域协作机制,生态保护的责、权、利不统一
为保护东江流域生态环境,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但东江流域涉及江西赣州、广东河源等革命老区、珠江三角洲及香港等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流域协同治理与保护缺乏有效沟通决策平台,生态保护的责、权、利不统一。主要表现在:第一,相关地区上下游范围难以确定,责任划分不明,如惠州等行政区域既是上游又是下游,既是受益方,又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第二,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的分散化管理造成了部门职责的冲突,一定程度上造成“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管理窘境,影响了对流域水环境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第三,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作为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被限定在分散性的特定区域(如重要河段、边界河段和交叉河段)和特定范围(如取水许可限额)之内承担水管理职能,难以通过宏观调节来应对流域水质的恶化。
2、生态保护考核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省生态保护的考核机制主要是建立在《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2012年)(以下简称《体系》)基础上的,从实践来看,《体系》为我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具体考核目标和责任细则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行政职权划分,未能对不同主体功能区进行分类考核。由于东江流域跨越我省多个不同主体功能区域,但考核指标要求却相同,导致部分地区考核标准与事实不符。此外,我省尚没有建立对村、镇两级水污染的考核体系,部分地区对“最后一公里”管理不到位,末端考核缺失,导致村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3、生态保护资金不足
由于我省水权市场尚未建立,没有充分发挥水价和水资源费在生态保护方面的经济杠杆作用。目前,我省东江流域生态保护资金主要以省级财政资金专项转移支付为主,主要措施包括:一是从2003年起向省属的7座水库水电厂按0.5分/千瓦时的标准分别征收水土保持费和水资源费,用于支持库区应承担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任务;二是从东深供水工程费的收入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河源地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三是自2006年起每年投入250万元用于东江水质的监测管理。另外,我省自2006年开始从香港每年支付广东的“东深供水工程水资源费”中下拨1.5亿元资金用于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东江流域水污染日趋严重,目前的保护资金难以有效满足东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4、水资源监控体系不完善
现有监测站网布局尚未覆盖全流域,跨省、跨市重点断面及流域重点断面尚未实现水量、水质同步监测,重点水环境功能区和主要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还需进一步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水土保持监测刚刚起步,流域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还远不能满足流域综合管理需求,统一的监控、预警、调度平台尚待进一步整合完善。
办 法:
1、出台《广东省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
建议尽快出台《广东省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对东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管理保护。同时,充分发挥流域机构在流域管理中的作用,在强化其现有功能之外,加强水资源、水生态保护规划的研究,使规划既符合各功能区要求,又具有可持续性,从流域层面加强对东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管理保护。
建立流域内各地市参加的跨界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联防联治协作机制,明确上、下游的责任、权利及利益,特别是中游地区的责任、权利及利益,使中游地区既能享受保护环境所带来的发展红利,又能承担受益者的责任。同时,建立起跨行业、跨部门,平等、互助、监督、?作机制,为东江流域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管理平台。
2、完善生态保护考核机制
第一,根据东江流域内主体功能区定位探索设立不同的考核目标,实施分类考核,对生态发展区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第二,加大适应生态保护考核机制建设所需的科技支撑,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和部门协调能力;第三,明确流域内不同主体的生态保护责任,建立合理惩罚机制;第四,建立对村、镇两级的水生态防控考核机制,强化对流域内各地区各部门的考核。
3、完善财政政策,确保生态补偿资金充足
一是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的税收制度。各级政府在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的同时,逐步实行费改税,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固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渠道;二是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赔偿金制度。将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本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过程,使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三是加强补偿赔偿资金的监督及管理,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4、加强流域预警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重点功能区及饮用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重点功能区及重要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在常规水质监测和有机污染物监测的基础上,结合重点功能区及水源地生态特征的敏感生物指标,增加生物毒性监测相关内容,引入现代物理、化学和生物预警等相关技术,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急监测、信息发布及事后评价为一体的全方位预警监测体系。同时,在资金、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充足的保障,确保预警监测体系长期有效地运行,以保障东江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