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全省公职律师事务所划归政府法制机构管理使用的建议

2016-12-16 02:21:07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23号

案    题:关于将全省公职律师事务所划归政府法制机构管理使用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各级政府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目前,因职能重叠和管理体制不顺,我省公职律师事务所“人员多,法律事务少”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少,法律事务多”的矛盾日益凸显,不利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问题如下:

1、公职律师事务所“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与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的职能重叠,没有发挥出预期作用

根据《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的精神,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担任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法律事务”,这与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的职能完全重叠。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职律师事务所归口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属政法系列,政府无法直接分派工作给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实际接收办理的政府法律事务非常少。

此外,我省公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原始依据是《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该《意见》明确指出“政府办的律师事务所要把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应尽义务”,但实践中,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也未发挥应有作用,该项工作均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因此,全省公职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方面还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均未发挥预期作用,不少编制被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实际占用,如珠海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共有10个编制,其中仅有4人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其他编制长期空缺或被市司法局其他单位占用。

2、政府法制机构现有人力无法满足其履职要求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其职能,承担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从我省绝大部分地区的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现有人力无法达到中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全省121个县(区),仍有96个未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比例高达78%,即使少数县(区)设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室,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而外聘的专家、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由于自身的职业、角色地位等原因,只能发挥“外脑”的作用。此外,全省乡镇一级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也基本空白,急需充实。

办    法:

  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的目标任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充实法制机构力量。为此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调整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编制隶属关系,将目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和人员划归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在总体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充实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