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建议

2016-12-16 02:21:0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76号

案    题: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建议

提 出 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同时明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也明确我们的法治建设是为了解决公正问题。四中全会公报中关于司法改革的措施是对之前改革的传承,也是更加具体化的落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重点是要围绕切实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只有解决公平公正问题,才能更好实现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立法和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的思想意识,错误认为只有为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才是为国为民,才感到理直气壮;而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则是为私人、为私利服务,名不正、言不顺。思想观念上的传统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致使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的、及时的、有效的保护,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生侵权行为还在一些领域时有发生。有的行政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和收费许可,单方面废除项目合同,使得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意见建议

  (一)推动司法系统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平等保护非公经济的司法理念,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各方面依法平等保护非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护非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审理损害非公经济投资者权益案件,注重保护非公经济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摒弃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为招商引资工作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第一,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必须注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严格坚持公正原则,无论是对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全面清理特殊领域市场准入限制,消除特殊领域所有制差别待遇。如邮政快递、森林、矿产、军工、电信、民用航空、银行、保险等市场准入。第三,进一步梳理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如对公立学校的土地是划拨,或政府出面协调置换等;对民营非盈利义务教育学校,完全采取市场化招拍挂,建议民营非盈利义务教育学校土地使用与公立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三)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第一,依法受理和审理好非公当事人涉及工商、税务、工伤、土地等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认真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妥善处理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与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依法保护非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避免因个别企业问题,而采用对整个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

  (四)慎用强制手段。第一,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不随便拘留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第二,慎重审查诉讼保全申请,妥善适用各种保全措施;非公当事人针对拖欠债务较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被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非公当事人合法债权的实现。第三,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被执行人不同情况,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五)打破主体差异性带来的异罪异刑。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平等保护。第一,构成相同性质的犯罪,即使是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案件,对在案件性质上要同等对待,应实行同罪同罚,打破主体的差异性带来的异罪异刑。第二,注意防止将本应属民事案件的上升为刑事案件。第三,进一步加大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与侵犯国有企业财产一样,坚决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

  (六)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建立案件反馈协调机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非公经济问题,我们建议可以采取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反馈问题,提出建议。帮助非公当事人纠正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堵塞经营漏洞,增强非公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保障非公经济健康顺利发展。

  (七)充分发挥工商联及商会协会组织作用。第一,进一步扩大工商联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司法实践的渠道,扩大其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比例,同时通过邀请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司法机关,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等方式,诚恳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第二,积极支持开展商会调解等活动,加强对商会调解组织的指导及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工作,形成良好的诉调对接机制,及时化解非公经济纠纷。第三,推动建立行规行约、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团体章程等社会自治规范的依法适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自治规范对法律制度的互补功能,让社会自治规范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第四,探索推动商会协会参与制定地方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等。第五,建立健全工商联参与立法和立法后评估机制,积极研究探索拓展工商联参与立法工作,创新参与立法工作形式,推动工商联在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参与立法工作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

  (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切实落实“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原则,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人大立法的,由人大梳理现有法规、条例,进行立、改、废;涉及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由政府法制办梳理。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