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

2016-12-16 02:21:0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91号

案    题:关于完善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由分析: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是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十分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却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鉴定周期过长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作用的发挥,从而也制约着法院的审判工作。

  一、当前我省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立法不完善。我国对司法鉴定的立法,仅在三大诉讼法中有些原则规定,在有些部门如“公、检、法、司、卫”机关都有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但过于简单、过于原则、过于分散,而且都是从部门角度出发,没有从国家统一的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有限。司法鉴定基本的法律制度如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等缺乏统一的管理、操作和监督方面的制度。

  2、司法鉴定管理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混乱,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当前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较为混乱,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缺乏统一领导,在管理上没有级别之分,只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没有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认证、认可、准入、争议等制度,鉴定程序规则、执业纪律、道德规范、操作规范也没有统一规范。

  3、司法鉴定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等问题。如,占法院民事案件较大比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的伤残等级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同时也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4、司法鉴定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出现收费混乱情况。2012年〈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只是针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作出的。当前,司法会计、评估、质量等收费标准混乱,收费标准不统一,原来200-300元/件的案件往往花费数千元。鉴定费用高已成为群众“打官司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5、司法鉴定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据了解,目前法院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中,大部分因鉴定机构迟迟未能作出鉴定结论而未能审理完结。有些案件委托鉴定长达三、四年也没有鉴定结果,简单的笔迹鉴定也要一个多月,一般鉴定耗时几个月也很普遍。由此,导致审理期限延长,当事人将责任归咎法院,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

  

办    法:

建议:

  当前,我省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损害了我省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弊病涉及到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靠部门协调难以解决,只有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当前我省司法鉴定制度统一管理。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可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实体部分: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范围、主体、管理问题(如: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制度、考核与处罚制度等问题)。

二、程序部分:鉴定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鉴定前的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和限制、制作鉴定结论的程序法要求、鉴定结论的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鉴定结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