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建议

2016-12-16 02:21:0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098号

案    题:制定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由分析: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确定生态保护,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生态用地如公园绿地、植物园和生态林地在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面临巨大的保存压力;这种压力来自当地政府(包括下级单位)和开发商,也来自生态用地邻近的百姓,他们通过侵占生态用地获得非法收益,损害了公益和公平,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通过制定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积极有效的途径。今年3月至10月期间,通过在东莞和湛江等地生态保护红线问题的调研及与相关人士的交流,对生态红线有了较深的认识,现整理成本报告,期盼引起政府及社会的关注。

  一、城乡生态保护的背景与需求分析

  全社会对可持续发展认识的普及以及各种对城乡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城乡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划与落实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条件,同时,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对土地及环境资源的利用日益迫切,人们择优良环境而居,成为一种时尚,因此,城乡生态保护有着极高的社会、环境和经济价值。

  二、生态保护用地的侵占过程及其合法性---以东莞植物园为例

  生态保护用地包括各类生态保护区、公益性绿化用地、公益水库和湿地等。生态保护用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以法定的方式确定的生态保护用地边界线。由于建立生态保护用地的形式和程序多样,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依据存在显著的差异。根据东莞植物园1990年前的规划,有一块规划为湿地生态园区的地块现变成商业性开发用地。期间该地块经历-划为市政府下属宾馆建设用地-个人承包用地-政府公开拍卖用地-商业性开发用地。

  三、生态用地恢复可行性及其法律依据---以东莞植物园为例

  就东莞植物园上述地块的生态用地恢复可行性问题,专家和律师们的回答各异,认为存在公益土地被当地政府拍卖的法律完善问题和官员及涉及相关利益者的收益问题。不管情况如何,结果是生态用地难以逆转,生态红线可以轻易变更,公益利益难以保障。

  四、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制订工作机制调研分析 

  如何开展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制订?其工作机制如何?参与人员由哪些人组成?法制化运行如何实现?

办    法:

  建议:

  一、由各级人大和政协成立专门委员会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制订、保护、实地验证与法律化管理,尤其加强相关立法监督工作。

  二、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制订要与生态保护地管理结合,绘制高精度地理坐标地图,登记成册,录入国土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三、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参与生态保护用地的管理、监测和监督,加强宣传,公开城乡生态保护红线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鼓励个人参与生态保护用地的管理、监测和监督,举报城乡生态保护红线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