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的建议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102号

案    题:关于明确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的建议

提 出 人:孟丽红(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存在较大分岐,可能会造成相同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如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将不利于保护死者债权人的利益,如在某交通事故中,赵某负主要责任在事故中死亡,陈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在事故中九级伤残。赵某继承人起诉陈某及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其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约30万元,但对于陈某的车辆损失费约3万元、刘某伤残赔偿金等约15万元,赵某的继承人以赵某生前没有遗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为由拒绝赔偿,导致陈某、刘某案件因无财产执行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而负主要责任的赵某的继承人却获得了约30万元赔偿款的不公平现象。

  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的理由:

  一、法律只是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并没有否认死亡赔偿金的让与或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第18条规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可见,死者近亲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赔偿款性质不同,属于物质性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二、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生存年龄可得利益减少而给予的补偿。死者如若生存,其未来可能获得的收入必然用来偿付所负债务,因此,用死亡赔偿金来偿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符合逻辑的。

  三、《继承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死后仍然存在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都是通过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2)《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法定的条件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因此,应从立法上将死亡赔偿金纳入遗产范围。

  四、虽然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认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但是“不宜”与“不应”有本质区别,“不宜”并没有否认死亡赔偿金一定不能认定为遗产,并且“不宜”说明在最高院内部对死亡赔偿金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而且,2009年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为遗产,新法优于旧法,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五、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分割处理。如果在处理死者债权人纠纷案件中,不按遗产处理,将出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却又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的矛盾现象。

  六、死者近亲属有权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合法权利已得到一定的保障。如果死亡赔偿金亦归其近亲属所有,特别是死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侵权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道义上是不公平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公正的。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办    法:

  1、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权,优先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2、如不能按建议1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则建议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至少在同一侵权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基于同一侵权事故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可比照遗产处理优先清偿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其它受害人的损失。

  3、如广东省内基于立法权限等不能解决上述1、2点建议,建议由广东省政协将提案转报全国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