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信用的建议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50103号

案    题:关于加强政府信用的建议

提 出 人:孟丽红(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道德,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中,政府信用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国家的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媒体信用、诚信教育等等,都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诚信意识淡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招商引资时,政府和企业签订了各种民事合同,承诺减免税费、给予政策支持等,可是一旦政府换届,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就以当时签订的合同违反现行的法律为由,拒不履行原合同,严重影响了政府的信用。这直接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影响企业在当地的发展与生存。同时对当地政府的形象和经济发展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办    法:

  一、严格依法签订合同,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履行

  现在各级政府均有法制办,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当依法审查,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不能签订。绝对不能为了一时之利,而损害政府的信用。一旦签订了合同,政府就应当遵守诚信,严格履行合同。

  二、政策的制定应当有连续性

  1、一些政策、决策出台前应当集思广益,调查了解之前的政策和已做出的承诺,真正发挥听证制度,决不能随意制定;

  2、政策是政府制定的,代表的是当地政府,因此政府的政策、规划不能因领导的调动而缺乏连续性、稳定性;

  3、政府部门的办事公开度应当进一步提高,减少部门间的阻力,避免从自利性需要任意修改规则制度。

  三、强加追责机制的建立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政府信用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失信告诫、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岗位培训、辞退等处罚,同时,所有失信追究结果都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定等次的依据。

  四、对于历史遗留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对于历史遗留的合同即使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也应当继续履行,因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原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2、对于历史遗留的合同如果确实因为存在签约时合法,但违反现时的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政府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作出解释,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