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跨界河流治理机制的建议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06号

案由:关于健全跨界河流治理机制的建议

提出人:王文清(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关于健全跨界河流治理机制的建议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的理念,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刚刚闭幕的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也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建设美丽广东。水污染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突出障碍,不仅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在水污染问题中,除了发展过程中“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径制约外,污染河流跨区域的特点,也成为河流污染难以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继续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治理的机制体制,破解跨界河流治理难题,将成为建设美丽广东一个重要环节。

一、 健全跨界河流治理机制的意义

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跨界河流治理机制,才能捋顺和协调好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有效整合河流治理资源,推进跨界河流治理工作,从而激发全社会共同治水的责任感,为“南粤八年水更清”打下坚实基础,焕发出广东江河的更强生命力。

1、 健全机制体制是跨界河流治理的重中之重

多年来,广东各级政府、环保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治理跨界河流的水污染问题。虽已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跨行政区域污染问题的各种现实复杂性,使得污染整治始终未能获得长足性突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区域治理的机制和体制,缺乏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政府间协调合作不足。尤其是跨界河流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管理,每个行政区域有自己的城市规划和工作方案,工作上的不协调,治理时的不同步,治污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因此,跨界河流治理关键还在于,建立从单兵作战到跨界合作的机制,把各方的力量都动员起来,共同治理河流污染。

2、 健全长效机制是巩固跨界河流治理成果的重中之重

部分地方政府在跨界合作治理水污染方面的观念仍然滞后,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封闭思维,认为横向地方政府合作需要更大的财政支出,怕承担风险、怕负责任;且地方政府间缺乏互信的观念,认为其它地方政府不会落实治理工作,政策可以朝令夕改,因此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在治理河流污染时往往缺乏持续性。同时,广东跨境河流虽历经长期治理,但水质仍未出现根本性改善,在近段时间甚至还出现可反弹。因此,摆在广东面前的是:在省级层面的督办重心逐渐转移之后,如何保障各地对淡水河治污的持续高度重视;当治污工程逐渐向精细化推进之时,基础性设施的完善与升级如何突破资金与机制的瓶颈,以及如何加速联合治污的纵深推进等。这就需要广东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治理的长效机制。例如,练江是广东“四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江)中污染较为严重的河流,该流域污染源主要是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沿岸塑料加工、印刷制版、电镀、机械铸造等企业不少。目前汕头已要求列入整改的印染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整治标准,加强检查督促,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实施实时在线监控,确保在企业进园生产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于关停取缔印染企业,组织“回头看”检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和易地重建。

3、 健全机制体制有助于整合河流治理资源

在以往跨界河流治理各自为政、治理不同步的背景下,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象随处可见,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多年来广东治理跨跨界河流水污染的实践,跨界河流治理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已建立健全省政府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域环保合作和联防联治工作机制、整治工作问责制、治污“河长制”等制度。健全机制体制不仅可以打破地方政府间横向交流的缺乏,对于整体流域而言,机制体制的完善还可以整合多方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进而提升治理效能。

二、 当前跨界河流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1、 权责机制划分不明晰

河流跨界的特点决定了污水治理的不可分割性,但是由于行政区划的存在,污染河流治理的整体性被割裂开来,导致权责不对等。目前,中国的环境保护体制,依然沿袭了条块分割的结构,即通过分权的形式来授权各级地方环保机构行使权力。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有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地方环保部门只向同级地方政府负责。这种条块分割的治理机制,不仅削弱了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管权威,也弱化了协调处理跨区域河流治理的能力,导致地方环保部门各自为政、为而不为。不仅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还让市场导向型的经济手段难以进入跨界河流治理的领域。

2、 调处机制效力有限

从2013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就开始着手督办淡水河、石马河污染整治的工作,并在2014年通过了《关于加强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污染整治的决议》,人大监督跨界水污染整治全面铺开,从“两河”扩展至“四河”,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在日常的调处机制中,并不是所有的跨界污染河流,都有省人大常委会督办如此之高的层级效力。大多数环保调处机制效力层次低,效力范围窄。即便是有一些地区采取了环保执法、公益诉讼的维权方式,但法院受理难、判决执行难的情况严重存在。发生水污染情况后,大多数地方的调处机制,基本是依靠基层政府间的协调来完成。政府间的协调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当前的问题为着眼点,只能解决燃眉之急,并不能从长远上根治跨界水污染。

3、 司法程序导致法律维权难

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行政区划的分割性,导致跨界河流污染治理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纠纷当事人如果仅仅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受害人,按照民事权利“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纠纷当事人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要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谁是污染者,谁的污染程度高,谁的受害程度大。但是,单凭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在没有政府等相关机构配合取证或第三方评估的情况下,很难完成此项举证任务,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保护。2015年刚刚颁布的新《环保法》,被称为“长了牙齿”的《环保法》,虽然给予了公益诉讼相应的便利,但是公益诉讼依然偏低,主要原因就是机制体制尚未给予诉讼主体相应的举证便利,维权主体相对较窄,导致了跨界河流治理中,司法维权难,维权成本高。

三、 健全跨界河流治理机制的建议

从整体上看,我省跨界河流治理初现成效,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几套班子的重视。但是,依然有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

1、 优化行政管理监管能力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在广东,应该率先探索建立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分级领导的机构形态。在涉及到跨域治理的流域地区,可以试行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体制,基层政府除了对基层环保部门依法行使人权、财权之外,应当将通过人事管理、财政经费和业务监督等体制要素重新配置,将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权收归地市级环保部门,以此遏制地方政府在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时,牺牲环境,对坏境恶化不作为甚至干预的现象。确保地市级环保部门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跨域治理污染河流,保证环境执法效率。

2、 大力培育第三方评估机制

建议以财政为依托,深化政府和第三方组织之间的合作,组建和委托市场化主体,运用其专业化的手段,打破跨界河流流域的区域壁垒。从2013年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引入第三方对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明显。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引入第三方合作的准入机制、评估报告的公开机制、评估方案的解决机制。运用第三方的力量,为各项配套政策作为决策依据。

3、 不断创新环保基金、生态补偿等机制

在明确责任和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跨界河流流域城市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保基金,对上下游城市的利益进行二次分配。建议在河流流域共同建立工业园区,共同享用环保设施。生态补偿制度或者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在广州试点启动。但是,随着珠三角地区转型升级水平的提高,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河流的污染也随之发生动态变化,原有的生态补偿或者排污权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变化,不断调整,并适时改善和创新这种机制体制,运用市场交易的方式,调节排污权,调控排污成本,达到权、责、利相协调的效果。

4、 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

加强跨界河流流域环保司法的作用,建立环保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公益诉讼中,不断适时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将包括个人在内的民事主体纳入到公益诉讼中来,适当放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要求,改善当前公益诉讼遇冷的状况。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保维权,培育公民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水权”的能力,协助公民调查取证,适当扩大诉讼主体获取证据的权利和范围。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