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建议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07号

案由: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建议

提出人:李小梅(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宗教部门做好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帮手。一直以来,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既是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面,也是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五大宗教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宗教团体因应各宗教事业的快速发展,在自身建设上也做出了许多努力。政府宗教部门在引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将其作为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取得了新的成效和新的进步。但毋庸讳言,目前宗教团体特别是市县级宗教团体不同程度存在“疲软”现象,与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是队伍松散,会纪松弛,凝聚力和执行力不足,起不到应有的协调管理作用。一些地方宗教团体甚至内部不团结,纷争不断,在信教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建设一个作风好、有权威、能力强、会管理的宗教团体,是推进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组织保障,是广大信教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省内的梅州、广州、深圳、惠州,以及江苏常州等宗教工作先进城市在加强宗教团体建设方面有一些新的尝试。比如,常州成立了“常州市民族宗教团体服务与管理中心”(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梅州成立了有6个编制的事业单位——宗教服务中心,广州、深圳、惠州等设立了宗教团体专干,专门帮助宗教团体协调事务,提供服务,使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有了坚强保障。这些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

办法:

针对目前宗教团体方面存在的突出症结,我们开展了深入调研,与宗教界人士广泛交流座谈,进行了认真思考,筹谋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良策。为了因应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新形势,更好地引导各宗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升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能力,保障各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四个全面”的战略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设立驻会专干,加强会务管理

推广广州、深圳等地经验,出台设立宗教团体专干政策,给每个宗教团体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由宗教工作部门根据宗教信仰、文化水平、资历阅历等条件组织选聘,派驻宗教团体任常务副秘书长或兼任办公室主任,协助宗教团体负责人管理日常会务,既充实了宗教团体的工作力量,又便于宗教工作部门掌握了解情况,加强会务的指导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按事业编制或政府聘员办理,由财政全额拨款,宗教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工资拨付及工作考核。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效能建设

切实加强宗教团体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一是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宗教团体负责人和驻会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推动规范管理,提升团体效能。二是月度例会制度。每月召开宗教团体负责人工作例会和驻会工作人员例会,听取工作汇报,部署重点工作,指导工作开展。三是岗位责任制。建立宗教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驻会工作人员责任清单,明晰分工和职责,全面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效率提升。对相关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四是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推行财务管理“四统一”(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核算方式、统一记帐方式、统一原始财务票据),聘请有资质的会计负责宗教团体财务管理,每季度向宗教部门上报财务报表。坚持收支两条线。设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约束和规范开支情况。每年组织专人对各宗教团体进行财务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开。

三、提供经费支持,确保正常运作

建立地方财政支持机制,每年给宗教团体拨一定专款作为工作经费,保证宗教团体正常有序开展工作。特别是伊斯兰教协会,信徒大多数来自西北地区,收入普遍不高,经费自筹能力不强,应重点给予支持。经费使用情况具体由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核准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