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的提案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18号

案由: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的提案

提出人:郭泽伟(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正在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龄化进程。养老改革迫在眉睫,如何坚持以人为本,使老人能够乐享晚年,将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我国通过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原“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居家养老”的实质是社区养老,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社区,养老服务由子女和社会共同提供,老人既不离开熟悉的环境,也能享受社会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治疗、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办法:

“居家养老”是目前国际社会最人道的养老方式,结合中国的国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居家养老,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养老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为此,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提供相对完善的配套服务,以保障居家养老的实现。

1、首先要重视解决养老的保障性供给问题,让尽可能多的老人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服务。解决面上的养老问题,政府要增加投入,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培育更多专业组织、完善社会保障、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2、将“家庭护理员”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职业予以重视和培育。家庭护理员介于家政服务员与专业护士之间,主要工作就是照顾住在家里或社区的孤独老人、伤残人士、长期病患者等。家庭护理员应持证上岗,由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及教育。

3、广泛设立养老护理中心,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对家庭护理员的管理监督机构。城市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县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设立。护理中心根据本辖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与自理能力,决定护理员在服务对象家的天数。同时,护理中心还应经常了解护理员的工作表现,并征求对护理员与护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对于业绩好的护理员及时予以表扬与奖励,对于表现差的护理员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罚。护理员的工资由护理中心支付,服务对象不需承担。

3、针对不同老人的情况,分别建立不同类型的养老社区。现阶段可在有条件的城市,在医院和专业护理机构的参与下,尝试由政府主导设立生活自理型社区、生活协助型社区、特殊护理社区等。其中,生活自理型社区主要面向年龄在70-80岁之间、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生活协助型社区主要面向80岁以上、没有重大疾病,但生活需要照顾的老人。社区提供包括餐饮、娱乐、保洁、定期体检等基础服务,并可通过付费方式享受其他生活辅助服务。特殊护理型社区主要面向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慢性疾病的老人、术后恢复期的老人及记忆功能障碍的老人。特殊护理型社区内的老人,已无法由一般的家庭护理员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必须配有专业护士,由政府负责提供各种护理和医疗服务。

二、居家养老,要加强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鼓励市场性养老供给与公益性养老服务

一方面,为满足不同层次老人的个性化养老需求,政府要把养老市场环境搞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为养老产业的发展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化养老建设和服务,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政府还应鼓励和号召更多的社会人士与机构组织参与公益性养老事业,以义工形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形式为老人提供更多的服务与帮助。

三、居家养老,要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群众自立。

对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政府和机构来说,在精神上是永远无法替代子女的亲情慰藉的,所以家庭作为传统的养老主体仍然应发挥重要作用。从国家层面上,要通过立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老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同时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家庭和亲属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样,可以既强化家庭作为安全保障系统的功能,又可以减轻社会和企业的负担。强制家庭中亲属的养老义务,也应该借鉴日本、韩国的成熟做法,在相关立法和政策上多给子女亲属一些实质性的鼓励和奖励,让子女亲属认识到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与压力。

养老,政府、社会、家庭一个都不能少。目前来看,要破解养老难题,关键是要探索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发展路径,朝着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主体、以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为补充的新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