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部门在处理欠薪逃匿事件时“由出租方垫付承租方工人工资”的规定应该取消的建议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26号

案由:关于政府部门在处理欠薪逃匿事件时“由出租方垫付承租方工人工资”的规定应该取消的建议

提出人:孟丽红(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年终岁末,经常出现经营不善又无良的老板欠薪逃匿的事件,劳监大队、信访办、维稳办、派出所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后,不是先积极去追查欠薪逃匿者的下落,控制其财产,而是首先找到场地出租方,要求出租方垫付工人工资。否则就对出租方采取各种措施,如查封房屋,不让出租等等。作为出租方来说,承租方的工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却莫名其妙要为承租方垫付工人工资,而且作为租赁物的所有者,又不可能弃之不顾、逃跑了事,故只能哑巴吃黄连,迫于压力,垫付承租方的工人工资了事。出租方真的是破财免灾,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

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逃逸事件时“由出租方垫付承租方工人工资”的规定主要依据:

一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预防和查处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2】15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工资垫付办法。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

二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逸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在实际执行中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定义为“出租方”)。

三是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当前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0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由出租方在收取的保证金范围内先行垫付;没有出租方或超出保证金范围的部分,由专项应急资金垫付。”各地市在贯彻省政府的规定时,都明确了要由出租方垫付,如东莞市政府规定,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组织厂房业主(出租方)垫付欠薪。省府虽然规定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收取保证金,但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因为承租方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交纳了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和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水电保证金,再让其交纳工人工资保证金是不现实的。

上述三项规定是十分不妥当的,与国家上位法相违背,屡遭诟病,建议取消该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任何公民或法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搞“连坐”。

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是租赁关系,出租方把场地租赁给承租方,承租方按时交纳租金,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清晰。出租方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没有向承租方工人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承租方欠薪逃匿,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强行要求出租方承担垫付责任,则混淆了合同的相对性,导致法律关系紊乱,且加重了出租方的义务。在古代,这是“连坐”或“株连”,是极其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是落后的、封建的制度,现代法律制度早已将其废止,纵观世界各国现代立法,都没有如此逻辑的立法及制度。

二、出租方不具备对承租人进行监控不让其逃匿的能力。

以正常的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出租方不能保证承租方合法及持续经营,也无法保证承租方按时发放工资,并不具备对承租方进行监控不让其逃匿的能力。如果强行要求出租方承担垫付责任,则出租方有权审查承租方请了多少工人、每个工人工资多少、是否按期支付、承租方须定时向出租方报告行踪等等情况,而承租方有义务每月如实向出租方汇报相关情况,则出租方实际成了承租方的主管方,这是租赁制度所不允许的,也是不现实的。

三、实行垫付欠薪制度是“维稳”的需要,是临时性的应急政策,不能长期有效。

维护社会稳定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该担当的社会责任。但社会责任并非法律责任,政府为了维稳需要出租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疏通和解释工作,在出租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垫付工人工资,政府不能动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出租方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国家专门召开了“依法治国”会议,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不可擅越。

四、立法时如果要对公民、企业增设义务、负担,则必须要有充分理由、经过充分论证,且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是租赁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出租方义务并不涉及垫付承租方工人工资内容。而广东省实行的这一制度属于对出租人增设义务和负担,立法活动中增设义务、负担需十分审慎,具备充分理由。鉴于上文提到的问题,对出租人增设垫付承租方工人工资的义务,理由明显是不充分的,广东省的该项制度的制定亦违反了立法原则。

五、该制度不仅有碍经济发展,而且损害了业主的物权。

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为保障自己利益,出租方自然会将成本转移到承租方身上,要么抬高租金,或向承租方收取高额的保证金,要么对承租方进行严苛的条件限制,要么不出租。高昂的成本势必拖经济发展的后腿;对承租人的条件限制严苛,市场自由度自然降低,经济发展也要受影响。

虽为垫付,但实际难追回损失,其结果可能是出租方承担的垫付工资的款项比收到的租金还要多,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业主不出租物业,市场上的物业数量减少,租金必然上涨,结果是“双输”。

同时,好端端的物业因为有了这条规定,让业主心有余悸,左右为难,甚至不敢出租物业,不能物尽其用,实乃侵害业主合法物权。

办法:

一、政府主管部门在在处理欠薪逃匿事件时简单粗暴规定“由出租方垫付承租方工人工资”,是惰政的具体表现,违反了“责任自负”的现代法基本准则。有物业出租不是罪过,为何要守法者为欠薪逃匿的违法者承担责任?这是扭曲了公平公正的做法。且国家上位法层面根本没有此项规定,地方立法不可擅自作出与法律规定和国家制度相违背的规定,故建议取消这一不合理制度。

二、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对广东省出台的涉及“出租方垫付承租方工人工资”的有关规定、条款进行修改、废止。

三、为保障劳工权益,解决被欠薪问题,政府应尽快建立相关制度。一种方法是政府或行业协会牵头成立欠薪保障基金,每月由用人单位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比例应很低,不应成为企业的负担,如0.1-0.3‰),存放到该基金内,当出现欠薪逃匿事件时,从该基金内拨付款项救急。另一种方法是像建设工程领域已经建立的“劳保金制度”一样,由承租方在申领执照时按劳动监察部门核定的标准到银行缴纳“欠薪保证金”,并每季度或每年根据用工人数和薪金调整,取款时须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一旦出现欠薪逃匿,即可使用该款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