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建议

2016-12-16 02:21:05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27号

案由:关于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建议

提出人:孟丽红(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一、现状

随着国务院颁布实施新的《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大幅降低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制度的实施,诉讼成本及诉讼门槛大幅降低。方便了人民群众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进一步引发了诉讼高潮。特别是《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出台,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数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从2011年开始,广东法院案件数量连续每年超过100万件。2013年广州市20个人民法庭审结案件56000余件,法官人均结案超过350件,从2012年到2015年,天河区法院一线刑事、民事、行政法官年平均办案量分别为213件、347件、430件,各类一线法官年总平均办案量348件。与此同时一些本来可以也应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纠纷都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及大量的恶意诉讼、滥诉存在,极大的浪费了司法等公共资源。

二、问题

1、人案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案件质量无法保证

人案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案件质量无法保证。而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当事人不服导致上诉或上访,影响到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不仅使法官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吃力不讨好!产生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2、恶意诉讼、滥诉难以防范,浪费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社会秩序

社会上尚有一部分人恶意及滥用诉讼,其主观上并不期待案件胜诉为其带来有益结果,仅仅是通过起诉或反诉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打击,使相对人在诉讼中损失时间成本和金钱利益,或者造成相对人名誉、商誉上的折损;恶意诉讼、滥诉行为人通过成功地将对方卷入诉讼,耗费对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已经在诉讼的过程中获得其不法利益,哪怕最终败诉也只是承担低廉的诉讼费用,可谓“低成本高回报”。

3、大量的恶意诉讼、损减了社会上其他合法人的相关权益

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起诉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千方百计地给对方当事人“找麻烦”,在这样的情况下,诉讼不再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渠道,反而变成了别有用心的当事人谋取不法、不当利益的工具,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减损。

从当事人角度看,为了应付行为人提起的恶意民事诉讼,诉讼相对人需要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进行举证、按时出庭、聘请律师等,这些无疑都会耗费相对人的时间、财力和精力。如果还要申请鉴定、提请二审或再审,这将给相对人的工作乃至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从法院的角度看,在本不该发生的恶意民事诉讼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必然导致审判人员身心疲惫,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拖延了其他更迫切需要法院审理的案件。

办法:

1、适时调整审判力量。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受理案件数量、法院人员编制等数据,重新核定法院的人员编制;

2、完善及改革审判方式。建立符合基层法院工作特点的科学高效的诉讼机制,优化管理模式,注重繁简分流,结合实际设立速裁庭,快捷审理简易案件,进一步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采取案多与案少地区结对子,异地办案等措施。

3、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便民、高效、成本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引导当事人接受诉讼调解,能够实现庭外调解的尽量不立案。

4、健全虚假诉讼惩戒制度。加大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力度,做到在录入立案信息的同时,能自动检索出同一地区相同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防止当事人以诉讼为业,无理“缠诉”、“滥诉”。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5、建议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予以公布。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均予以立案登记。

6、扩大民事诉讼费用收费范围,提高诉讼费用标准,全面保护合法权益。扩大民事诉讼费用的范畴,将诉讼成本如往来法院的食宿费、代理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细化后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承担。提高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对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采取增加相关救济措施,例如提供法律援助(当然须经过审核),对其诉讼费用进行相关减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