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6-12-16 02:21:0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74号

案由:关于加强“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提出人:曾祥陆(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走出去”步伐加快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全面推进实施,赴境外投资的企业、人员和项目越来越多,我海外利益面临的安全风险和挑战也日益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2014年全年共发生境外涉我突发事件533起,造成我公民84人死亡、264人受伤、154人失踪。我省海外投资发展迅猛,目前在境外投资企业近8000家、投资金额达500多亿美元,项目主要集中在巴基斯坦、印尼、缅甸、马来西亚、泰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形势研判,我省“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风险隐患较为突出,亟需有针对性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我省“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隐患

  (一)政治安全风险。主要指企业投资所在国政局变动、政策变化、反华事件等可能对我企业运营造成的困扰和投资风险。当前,随着我“走出去”企业增多,面临的政治安全风险亦呈明显上升趋势。例如,近年来中东、南亚、东南亚部分国家和地区先后陷入政治危机,进而引发社会动荡,导致我在当地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冲击。特别是2014年5月越南发生大规模排华事件,我省TCL、美的以及国内苏泊尔、海尔等企业驻当地工厂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又如,2011年以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联邦调查局、商务部等部门多次对我省华为、中兴公司开展调研,并以“国家安全风险”为由干预我正常并购和交易活动。

  (二)恐怖主义风险。随着中东地区持续乱局,国际恐怖主义进入新一轮活跃期,我在中东、南亚、东南亚、非洲人员和机构面临的恐怖威胁不断上升。特别是“伊斯兰国”(以下简称“IS”)在中东地区迅猛崛起,呈现出向欧洲、南亚、东南亚等地区扩散趋势,并明确将中国列为其袭击目标。同时,“东伊运”与“巴塔”、“阿塔”等恐怖组织加紧勾连,频繁策划对我驻外人员和企业的绑架袭击。2014年,中水电公司喀麦隆项目营地10名中方员工遭“博科圣地”绑架;“伊斯兰马格里布基地组织”在阿尔及利亚伏击了保护中国工程师的当地安全部队。近期,樊京辉遇害、马里袭击案凸显我海外利益被波及的风险。随着我国家利益的拓展延伸,国际恐怖势力对我关注将越来越多,尤其是“一带一路”规划推进区域与暴恐活动高发地区重合,我海外利益受到袭击的风险加大。

  (三)社会安全风险。对于所有的海外投资者而言,都面临与国内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经济环境所不同的情况。在与当地合作过程中,这些差异稍处理不当,就容易产生冲突,甚至升级为罢工、冲击等政治事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近年来,在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亲西方媒体的炒作下,有关东南亚国家民众频繁发起针对我驻当地企业和承建大型工程项目的抗议活动,指责我方企业“破坏当地环境”、“未回馈当地社会”等,致使我方企业蒙受损失。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治安环境恶劣、犯罪集团猖獗、当地安保资源不足,也对我外海外利益安全带来威胁。近年来,包括省内广东新广国际集团在内的我驻苏丹、尼日利亚、多哥、安哥拉、南非等企业多次发生人员被绑架、抢劫、勒索等恶性案件。

  (四)法律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中资企业海外投资行为过程中,包括在海外设立企业、跨国收购并购等。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投资主体的性质、经营活动等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如果未提前了解熟悉这些法律规定,就可能使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成为泡影。例如,2008年,珠海格力电器以现金出资和技术作价形式在越南平阳成立越南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但因越南国内法制风险偏高等因素,该厂运营3年后被迫关闭。又如,马来西亚有法律规定,外国投资需80%使用当地人,其中不少于10%使用土著人,但由于当地人没有足够技能,只能从事简单的工种,某中资企业事前未充分考虑此类成本,结果在做了大量前期投资后,只得把重要项目“白送”给当地企业。

  (五)经营和管理风险。经营和管理风险主要指海外投资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水平、东道国市场需求、行业技术状况、管理制度等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影响因素。有效的市场预测、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对企业开展海外经营至关重要,而无效的经营和管理则会加大我企业“走出去”的不确定性,甚至带来灾难性投资。如我省TCL集团收购印度汤姆逊公司后,原应由汤姆逊公司缴纳的税费由于核算时间漫长,转嫁到了TCL集团,造成TCL印度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查封,大量流动资金被冻结,给经营活动带来严重影响。

 

办法:

  二、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为加强新形势下我省“走出去”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我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基本原则,从机制层面统筹规划,系统加强“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协作联动机制。当前,中央高度重视“走出去”企业、机构和人员的风险防控,国家层面已经建立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保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外交部也设立了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建议我省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在省层面建立包括外事、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我省海外利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完善省层面各部门重要情况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协调联动等常态化机制,推动各部门既立足本职、各司其责,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为我省“走出去”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驾护航。同时,要加强上下沟通衔接,结合我省海外投资区域分布和地区安全形势特点,健全完善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和企业“四位一体”的境外安全保护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力量防控风险。

  (二)健全完善风险综合研判预警机制。要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和风险评估服务“走出去”风险防控的预知预防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综合研判预警机制。特别是省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和公安、安全等部门建立对外投资风险监测、研判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要进行严格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省外事部门要密切与各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通报我省驻外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外投资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针对性制定安保方案,强化安保措施,增强安保能力。

  (三)健全完善日常教育培训监管机制。要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驻外人员日常规范管理,切实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省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省内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投资项目开展境外安全巡查指导,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对企业因自身安全教育、风险防范管理等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领事保护制度、领事磋商机制以及应急协调机构为核心的海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加强与国家商务、外交、驻外使领馆等沟通对接,争取国家层面对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支持。要建立健全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针对涉外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紧急处置的快速反应模式。要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资源投入保障,强化应急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迅速反应、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