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建议

2016-12-16 02:21:0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76号

案由:关于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建议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4年我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我省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矫正机构、矫正执法队伍以及矫正工作程序等方面予以规定,由此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亟需予对完善。

一、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对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从性质上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我省配套的《实施细则》都将矫正工作交由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执行。然而,司法所不具有刑事执法的职能。因此,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缺乏合法性。 

二、社区矫正社工执法资质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工具体负责,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区矫正社工不具备执法资质。社区矫正的社工从性质上看属于社区矫正辅助性工作人员,是充实司法所的工作力量。从现行的人事政策上看,社工不能与机关事业人员、行政人员等同,与公安机关的辅警,从事机关后勤工作的人员性质也不相同。由此,社区矫正社工参与矫正管理工作不具有合法性。二是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受到专业训练、具有矫正犯罪行为与心理的专业技能。目前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过简单培训,就以社工的身份开展矫正工作,缺乏专业矫正教育技能。

三、社区矫正缺乏强制性手段

社区矫正奖惩难和缺乏强制性的措施手段,是困扰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从《警察法》、《刑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与罪犯有关的执法活动都设有警察,训诫、治安处罚和收监执行等强制措施必须由警察才能行使。目前,社工负责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对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手段。

办法:

一、推动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和区域规范建设。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是当前的首要工作,建议广东省应积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适时出台《社区矫正法》,从法律上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权力和责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以及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等问题。

二、加快推动市、县(区)级专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建立。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无疑是目前解决困境有效而理性的途径。司法部已经成立了专门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即社区矫正管理局,但未明确省级及以下行政层级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设立市、县(区)级社区矫正管理局不仅可以解决社区矫正执法的专业性问题,还可以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为下一步的矫正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三、规范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一是赋予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确定执法者的身份地位。二是严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资格认证,保证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素质。三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待遇,保证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稳定性。

四、明确社区矫正执法权限。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奖励权和处罚权。奖励权体现在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的权力,使之与社区矫正主管部门的地位相适应。处罚权体现在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拘留决定权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直接建议权,以立法的形式运用处罚措施惩戒和规范罪犯的矫正行为,体现法律的惩罚性,提高社区矫正威慑力。

五、建议落实具体帮扶措施和解除矫正期后的跟踪机制,实现社区矫正人员回归并真正融入社会。一是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不歧视,积极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将其与普通居民一视同仁,对符合条件应该落实国家政策的,如城市低保、农村土地承包等,及时联系有关部门给予解决。二是在帮扶措施上,因人而异进行干预和指导。对缺乏就业技能的,加大对其就业能力的培训和指导,鼓励企业主动聘请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并对企业聘请相关人员就业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三是对已解除监管的人员建立跟踪体系,及时跟进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其真正融入社会并避免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