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我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关规定,有效提升监督规范化程度的建议

2016-12-16 02:21:0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79号

案由:关于出台我省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关规定,有效提升监督规范化程度的建议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主题思想,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错案纠正法律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纳入政府高层视野。纵观以往,错案频发,纠错难的问题,让当事人付出血的代价,也使国家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下降,不断令人质疑。赵作海、呼格、聂树斌案等等事后纠错引发群众极大的反响,侦办机关违反程序办案,证据瑕疵依然被采纳,为什么出现真凶才将案件翻出来?等等疑问,拷问着每一个执法者的良知。如何加强法律监督,最大限度防范错案发生,体现司法公正,成为今后司法改革中重要一个环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体制,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属于司法监督体制,由于制度原因,大多流于形式,当事人很难申请到监督程序的启动,例如上述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不止多次对案件提出质疑,请求启动司法监督,无人理会,多年如此。此现象在我国成了普遍现象,大多司法行政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基本上随大流,导致错案越来越多,一审错、二审继续,申诉仍然不变,一错再错、一错到底的现象相当普遍。请求抗诉,管辖问题互相推诿,抗诉问题下级做出决定,不服需要上级纠正;上级认为下级已经作出决定,碍于情面,拒不纠正,等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在群众中的形象。《宪法》所确立的人大法律监督机制,越来越被所谓“独立司法审判权”所蒙蔽,成了摆设。在现行的司法审判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任何有效监督,都会对减少错案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机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确立了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制度,同时规定人大可以对“一府两院”进行执法检查,这种执法检查既是法律监督,也是工作监督。然而,实践中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由于《监督法》未就司法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的法定内容、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对此,每年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要求人大加强对公检法的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很大。但如何监督、具体监督实施办法却没有相关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也是导致这一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

办法:

鉴于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中,目前有安徽、宁夏、浙江、湖北四省(区)以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形式,制定了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或监督条例;全国副省级城市中,武汉、广州、沈阳、大连等市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制定了相关办法或规定。我省应着眼于推动人大制度自身的与时俱进,推进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着眼于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的需要,尽快出台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关规定,同时不断改进和加强省级以下地方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是细化开展司法监督的方式和措施。制定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关规定,应详细规定人大常委会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满意度测评、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质询和询问、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为强化这些监督方式的可操作性,还应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向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内容、执法检查的方式以及对决议决定进行跟踪处理的方式等。

二是细化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方式启动的程序。应规定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提出质询的,可以建议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内司委在监督中发现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是明确内司委负责承办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事务。应通过规定赋予内司委在监督司法工作中更重要的职责,包括跟踪决议、决定的实施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督促司法机关整改并提出书面报告;协同常委会信访部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定期分析研究通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向司法机关通报,听取情况说明,必要时可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采取进一步监督措施。而且,选举委收到司法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相关材料后,应当将拟任免人员名单送内司工委,内司工委应当结合监督工作中了解的情况提出意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还应规定,内司委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提出监督意见,司法机关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另外,在出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制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监督措施的适用条件、启动方式以及具体实施的程序和步骤,使监督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是建立个案监督机制。建议人大法工委遴选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有瑕疵的案件,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能,防范、纠正错案发生,个案可由法律专家会审评估,如得出结论,认为案件确有问题,由人大建议指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启动监督程序再审,并对专家质疑的证据逐一排除,不能排除的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