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创新创造、让科技工作者合理合法富起来的建议

2016-12-16 02:21:0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80号

案由:关于促进我省创新创造、让科技工作者合理合法富起来的建议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经过多年学习,拥有较高的学历,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和科技产出能够给社会带来翘板效益,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和全社会其他人员的收入水平相比,应位于中上游。但事实上,科技工作人员尤其是科技创业人员、事业单位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人员、青年科技工作者等,都存在收入偏低、生活成本偏高等问题。以深圳房价为例,2015年上半年上涨了约50%,均价将近3.5万元。而普通科技工作者每个月的收入在1万元左右。

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从哪里来?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保证他们的工资待遇,让他们拿上有尊严的收入。让科技人员成为中高收入群体,这不仅能够免除他们创新创造的后顾之忧,由此体现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也能够激励他们创新创造的无穷动力。一个社会科技人员的收入水平,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这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但现在许多单位,能拿高薪的一般都是管理层和经营人员,而从事技术研发、基础研究的,基本靠边站,且长期受到忽视。因此,要让科技人员收入有尊严,必须营造“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氛围,让干科研的干业务的有收入有地位有面子。

不久前,李克强总理在出席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时指出,在基础研究收入保障机制外,还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科技人员是关键。要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收益分配机制就需要创新。对科技创新作出贡献者,有理由,也应该富起来。如果搞导弹的不如卖茶鸡蛋的,如果科技人员都热衷于抓项目、当领导、捞外快,创新型城市就会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直以来,科研腐败被人们所深恶痛绝。如何杜绝科研腐败?创新收益分配机制是一剂预防科研腐败的良药。能合法富起来,谁还愿意提心吊胆走歪路?

办法:

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收入水平,并不能统而概之,而应根据不同属性的科技工作者,提出不同的倍增收入措施。政府作“保底投资者”,规则制订、监督者,和违规现象的纠偏、仲裁者,其扶持措施应主要针对科技工作者中的三类相对弱势群体:科技创业人才、基础科研人员和青年科技工作者。

1、完善科技创业补偿激励机制,允许科技创业人才先富起来

越来越多的科技人才带着技术来珠三角创业。但是,创业以成败论英雄,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创业成功。因此,必须提高社会对创业失败的宽容度。科技创业人才是具有核心技术或专利的专门人才,应该有别于一般的创业人员。因此,应根据科技创业者的这种特性,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和措施。

一是给科技创业者更多的保障。例如给科技创业者在户口、待遇、生活等方面的基本保障,除了让其本人,也应让其直系亲属优先入户,提高科技创业人才的养老保险和经营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

二是降低科技人才创业投资的风险,进一步完善科技创业投资的激励机制和创业投资补偿机制。创业企业所得税按比较低的合理税率征收;建立创业投资补偿基金,用于创业投资失败的补偿,向创业投资补偿基金捐赠可充抵当年收益,免征所得税;对创业失败者有所照顾,使其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三是健全以能力和业绩评价为核心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民激励机制。允许科技专业人才先富起来,就要积极实行多种分配形式,除了技术成果入股,还包括科技人员持股经营、股票期权、管理入股、创业股多形式,对有贡献的科技创业者,还应该奖励股份或分红;还包括认购股权制度、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对科技创业人才评职称实行政策倾斜等,都应该包括在激励机制中。

2、提高基础研究人才的收入水平,保障其研究积极性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一般都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工资待遇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而言,他们的工作性质属于“上游科研”,是投入周期长、回报慢,甚至纯探索性的领域,即便在发达国家,这类研究者的收入来源,也主要靠国家拨款、基金会长线赞助等非商业、非盈利投入。

一是理顺基础研究人员和盈利性、商业性科技研究人员的区别和联系。如今已是市场经济时代,除去基础研究领域,大多数科研人员都要为盈利性、商业性单位服务,其价值的体现主要表现为科技生产力的转化和兑现。毋庸讳言,目前相当一部分新的硕士生、博士生顶着“科技人员”的帽子,实际上却在从事着非科研工作,或从事的是非基础研究工作,从其工作性质看,其收入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应该理顺上述关系。在此基础上,在一些与实际生产结合紧密的科研领域,应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让科研项目与产业资本“无缝对接”。让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入股”、“技术顾问”等方式助力企业生产,既有利于提高自身收入,也解决了科研成果转化问题。

二是正确评估科研类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水平。在确定其基本收入所处的位置,通过一些政策措施,让事业单位科研类工作人员的收入位于一个合理区间,确保从事基础研究的工作人员的收入处于我省的中高档水平,并随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动而浮动增长。对特殊人才和急缺人才,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待遇,让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者生活无忧,有足够的精力从事科学研究。

三是对专业科技人员去行政化,建立灵活的绩效机制。建议将专业科技岗的工资去行政化,根据技术职称和技术水平,进行细分和完善,给予高级专业科技人员合理的工资待遇,使其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建立灵活的绩效工资机制,比如可根据平时工作内容的工作量、工作耗时和复杂程度、耗费脑力程度、技术含量等因素进行量化,根据量化指标来制定绩效工资。

四是财政支出在统筹的过程中,应考虑提高科研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在降低科研类事业单位三公支出和三公费用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科研经费的支出,优化科研费用的支出结构,提高科研人员的工资收入。

五是规范科研项目经费,转隐性收入为显性收入。目前,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较为僵化,手续复杂,报销程序繁琐。在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制度基础上,我们认为,应扩大在项目中人员经费以及间接费用的比例,简化科研经费的报销及使用程序,保证科研人员能够合理使用自己的项目经费,有时间、有动力和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3、针对青年科技工作者特殊发展需求,实行有效的激励措施

青年科技工作者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一方面,他们是科学研究的生力军和主导力量,另一方面,他们又有其特别的人生理念和发展需求。要调动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发挥其潜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规划》,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处不同职业生涯阶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行有效的激励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系统规划和相关政策,优化青年科技人员成才环境。把青年科技人才的评选、培养与使用纳入人才强区战略整体工作中。在青年科技人才考评上应从以论文、专利、奖励数量为导向转变为以创新水平、科研能力为导向,为青年科技人才营造宽松自由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科技骨干和资深科技专家及时发现、培养、提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二是健全保障和补贴制度,提高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安全感。贯彻落实好已有的吸引和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推动完善包括创业资助、科研条件、职称评定、落户居留、工商注册、薪资报酬、社会保险、住房申购、子女入学、签证办理等方面配套政策。

三是重视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职业生涯规划,适当加大对40岁以下、具有研究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不仅要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提供与其贡献相对称的报酬,更要充分了解青年科技工作者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适合其要求的上升道路。针对40岁以下、具有研究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提供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合作与基础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等,设立自治区青年科学基金和专项研究课题,吸引一线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探索性研究和原始创新,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尽快成长为独立的、具有创新能力的科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