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83号
案由:关于我省试点构建诉讼保险制度的建议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各项事业依法治理。
自2011年起,六五普法实施已进入第五个年头,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方面卓有成效,但与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还有一段距离。国外影片里最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有事找我律师!中国老百姓却常常因为请不起律师而陷入“维权难”的困境中,动辄上万元的律师费对于很多人而言,还是笔庞大的开支。开后门?托关系?发生纠纷,大部分国人还是会诉诸人情和权力来解决问题,其次是求诸媒体或者政府上访,法律武器由于耗时长、耗费大,往往是最后一个手段。尽管中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但实际上“用法”离寻常百姓家庭还是很遥远。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社会上还有很多人无法得到法援救济,为保障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引入诉讼保险制度。
一、国外诉讼保险制度概况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法律纠纷,由保险公司赔偿诉讼维权的法律费用。
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1885年法国社会自发形成了称作“司法互助基金”的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帮助各个成员解决起诉或应诉时遇到的经济不足问题。此后又出现了“医疗纠纷基金”,即通过组织的力量来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帮助。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医疗纠纷基金”是现代诉讼保险制度的雏形。
国外诉讼保险的形式通常包括单独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诉讼保险等。其中,单独式诉讼保险是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附加式诉讼保险是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诉讼和机动车诉讼。这种诉讼保险并非单独的保险险种,按规定不能单独购买,而是和其他保险一起销售。如在瑞典,诉讼保险常和火灾保险、家庭保险一起销售;在丹麦,诉讼保险被作为其他种类保险如家庭或汽车险的一部分。最常见的种类是与家庭保险相结合,为被保险人个人的诉讼提供保险。合作式诉讼保险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
二、构建诉讼保险制度的意义
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另外还有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对当事人而言,这已经成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相当高”的制度。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当事人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的负担风险,转嫁到社会保险业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行使诉权和接近正义的保障。
1、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成本相当高”的制度,常常使民众可望而不可及,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民众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负担的风险融入社会保险业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费用风险,避免限于没钱打官司的困境。在司法援助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下,诉讼保险制度在保障和促进公民诉讼权的行使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减轻法律援助的压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存在一定的申请条件,保障范围仅限定于特定事项且需要公民在提出申请时证明经济困难,尚不能覆盖所有因经济困难而不能或不愿行使诉权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故“权利贫困现象”依然存在。同时,由于政府补贴的法律服务费用非常有限,法律援助难以聘请到资深的专业律师,法援律师大多为年轻律师,难以确保法援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
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作为一个全民普惠的项目,适用于所有公民。不仅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降低政府法律援助成本,同时,还可以由提诉人自行选聘或由保险公司选派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由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监督律师服务质量,减轻政府对法援律师团队的管理工作。
3、诉讼保险制度有利于诉讼风险的社会转化。
保险公司承保诉讼保险后,在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时必然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交相关的理赔材料,并往往会引入专业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核,帮助当事人在诉前较为客观地预测诉讼结果及诉讼费用,并让当事人对利用诉讼制度的得失作出合理判断。而当事人则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以及自己对案件的结果预期进行评估,理智作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决定。避免因“滥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或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由保险公司承担专业评估、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方面的风险,可以将当事人承担的诉讼风险进行社会分化。
办法:
三、试点构建诉讼保险制度的实施建议
1、加强倡导宣传,提高全民诉讼保险意识
在诉讼保险制度引入初期,由于我国目前市场上的空白,社会大众对诉讼保险很陌生,老百姓主动购买意识不强。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大力倡导,加强宣传,通过司法和保监部门,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进行个人、家庭诉讼保险宣传,引导和保障老百姓依法、理性提出和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宣传诉讼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助或减免老百姓在处理诉讼事务中所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法律费用,降低个人诉讼成本,帮助老百姓“用法”,目的就是要让普通百姓都能打得起官司。
全面提升普通群众的诉讼保险意识,使大家意识到诉讼保险制度的优越性,这样民众才会掏钱购买保险。?
2、政府购买诉讼保险作为法援救济的补充手段
根据《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坚持先行先试,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规范政府直接提供、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在推行诉讼保险制度的前期阶段,建议由政府部门主导试点采购诉讼保险,作为现有的司法救助及法援救济的补充手段,形成较为完整的诉讼保障体系。
以公共服务形式提供给外来流动人口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家庭(无法享受法援救济的社会弱势群体)。也可以由政府号召各级工会、基金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通过公益捐赠的方式承担一部分费用,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在诉讼保险制度顺利试点运行并惠及民众之后,再考虑由政府倡导民众自行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或自行购买诉讼保险并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