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我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2016-12-16 02:21:0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084号

案由:关于加强保障我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提出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律师作为一个以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特殊职业群体,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行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实现上述使命和发挥上述作用所必须具备的权利,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和束缚,这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提高律师的行业权威性,保障律师自行调查权的合法行使是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这一规定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实现存在的困难。

在民事诉讼中,调查相对方身份、资格、资质、资信、以及财产等信息是代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程序,只有完成了这些调查取证工作才能发挥出法律服务的实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否则只是空讲!但实践中律师调查此类信息时却面临诸多困难,下面仅列举两类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调查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存在诸多困难。

根据我国现在的信息管理现状,有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一般都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律师去相关部门调取这类信息时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部分政府部门不愿意配合律师的调查工作,为律师调查取证设置重重隐形障碍,比如债务纠纷中原告律师往往需要对相对方婚姻关系进行调查从而确定是否将被告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实践中民政部门往往以婚姻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律师的申请。除此之外,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如果没有掌握具体的自然人被告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是无法在一审法院立案的,如果要立案,必须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但公安机关在律师去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时,通常会要求律师出具与被调查人有关的立案通知才可以调查,这样就造成了律师的两难境地。二是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对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材料要求不一致。有的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后进行查找,有的地方政府部门除了律师证、律所介绍信外还要求律师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上述不同部门的不同材料要求并未通过公开途径向律师提出,司法实践中律师去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往往会因为准备的材料不能满足该部门的要求而不得不多往返一次。如果律师调查取证涉及的部门在外地区的情况下,这种材料要求的不统一会给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更大的不便和损失。

(二)律师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调查取证也遭遇不少难题。

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的第一条“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中第2款规定:“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上述因素都决定了律师在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势在必行。跟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信息的必要性相对应的是律师在调查此类信息时的尴尬境遇。

 三、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实现困难的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难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群体和行业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性严重缺失。无论普通公民、法人、还是公权力机关,都对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收钱办事的生意人的思想依然是主流,这样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在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或政策时也起着主导作用,往往在制定部门规章或政策时缺少了对法律服务业影响的一个客观评估和考虑。不可回避的是,部分律师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现行律师群体监管及惩戒制度的乏力等原因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这一职业群体的权威性。

其二、我国现行体制缺乏一种和利益相关方沟通征求意见的协商机制,导致出台的部门规章或办事程序规定与律师特有身份应履行的法律服务职责严重脱节,律师依法享有的自行调查权得不到有效实现。各职能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办事程序规定时与代表律师群体的行业协会以及律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充分的协商和衔接,也未能真正理解和遵从作为上位法的《律师法》,更多的是从如何方便本部门的管理、减少本部门的风险等自利自便的角度考虑,而非全局通盘的考虑,致使制定出来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一些土政策给律师履行自行调查取证权设置了不少壁垒和障碍。各部门自行规定的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制约着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进而影响了法律服务共同体的良性有序发展。

办法:

加强保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一、借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加强宣传法律服务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积极作用,树立社会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尊重和信任,在全社会培育遇事找律师、有问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法律思维,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二、建立常态有效的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政策制定前的协商机制。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政策出台前一定要广泛征求意见,而且一定要有深入的调研依据,具体涉及到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一定要和利益相关方及如律师行业协会、律师主管部门以及法院等司法实践建立一个常态有效的协商机制,确保制定出来的规则要让法律服务实践和司法实践有充分的对接,保障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良性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律师法》的贯彻执行力度,梳理、修改和完善相关职能部门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与《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律师法》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律师的诸项权利及权利行事方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该法自颁布以来却屡屡遭遇尴尬境地。首先,在很多部门和组织的意识中,《律师法》仅仅是为律师规定的,对其他部门和组织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很多部门在办理接待律师调查咨询事务时并不是以《律师法》为依据,而是以本部门的规章或规定为依据。其次,很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并未将《律师法》作为其制定依据,而是根据部门利益来制定,因此便出现了律师按照《律师法》规定去进行调查取证时遭到部门规章或规定对抗的的现象。要保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利的充分实现,就必须保障《律师法》在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贯彻落实。要保障《律师法》的实施,保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真正实现,建议从中央到地方,梳理、修改和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现行有效但与《律师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做出与律师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融合的制度安排。可以考虑先从省、市地方开展一定范围的试点,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联合颁发一些规章制度,具体落实解决一些社会上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一点,深圳、广州曾经在市一级层面上做过多次尝试,联合发布过一些规章制度,取得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和良好的社会反响。

加强律师职业队伍的自身素质建设,树立律师职业群体的职业权威性。律师是一个严肃的职业,它不仅要求律师应当具备专业而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良好的法律品质和职业操守。因此,律师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还需提高行业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严格的职业操守,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其次,律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扩大监管范围和监管渠道,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一经查证,严厉处罚,使律师保持对职业纪律的敬畏和尊重,也为社会对律师群体的信任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