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16-12-16 02:21:0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104号

案由: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提出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现阶段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成为社会稳定的风险高发领域之一。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卫生计生行业维稳工作,并将和谐医患关系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五项重点之一来部署开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迄今为止,我省医患关系紧张局面仍未得到有效缓解。调研发现,当前我省的医患纠纷及其社会效应呈现以下特点:

  1、医患纠纷总数下降,但恶性程度有所升级

  据统计,2014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6806件,比2013年(2.1万件)下降19.97%。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5月全省医疗纠纷总数为6000余件,比2014年同期下降8.57%。尽管近年来我省医患纠纷的总数有所下降,但性质仍然呈现出对立性突出、暴力化倾向明显的特点,伤医辱医事件恶性程度有所升级:如2015年7月15日发生在惠州龙门县人民医院、2015年10月23日发生在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2015年10月24日发生在惠州市中医院的暴力伤医事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和谐。

  2、不和谐医患关系损害医患双方利益,影响医疗质量提升

  (1)不和谐医患关系损害了患者利益。和谐的医患关系下,医生更愿意与患者保持有效地沟通,更容易及时了解病情的变化,调整医疗方案并乐于尽可能地选择低价、简易的诊断与治疗方法。而患者不信任医生时,医生会采取自我保护性的医疗,检查时“大包围”,不遗留任何“蛛丝马迹”,避免任何漏诊;治疗时务必采取“积极有效”,“广覆盖”,使用“最好”的治疗手段,加重了“医源性损害”。这些无疑损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甚至健康利益。

  (2)不和谐医患关系加重了医生的工作负荷,影响到部分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我省公立医院的一线临床工作者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多数为45-55小时。在这种高强度的劳动中,如果心理压力过大,身体或心理健康状况欠佳,势必进一步影响工作效率及效果。据统计,我省公立医院医生在其执业生涯中曾遭受患者及家属暴力对待的比例不足10%,但认为自己今后工作中可能遭遇暴力医患冲突的比例超过90%,还有近1/3的医生声称工作中时刻处于小心防范的状态。接受调查的公立医院医生其亚健康比例明显高于同年龄同性别的普通人群,而这些身心亚健康状态或多或少影响了工作时对待患者的态度。

  (3)不和谐医患关系影响了医疗质量的提高

  医生不被信任时,对复杂疑难疾病,一般不会首先考虑先进的、带有风险性地诊疗措施,久而久之,新手段、新技术在临床的推广应用更难,掌握高精技术的医生越来越少,医疗质量难以提高。

  3、医患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医患关系形成恶性循环

  由于专业背景的差异,对于医疗行为,医患双方存在相当大的认知差距。许多患者因为缺乏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医疗行业的特点,所以也就不理解医疗服务行业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医生由于工作繁忙,不可能与每一位患者都充分沟通,客观上造成了对患者“知情权”的不尊重。实际上,对就诊时间过短、医生耐心不足、检查项目多且花费大的不满意,也是存在于我省广大患者中的普遍情绪和诱发纠纷的主要根源。特别是实际疗效和医疗费用与患者的心理预期值存在较大心理落差时, 医疗纠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

办法:

  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根本原因是医药卫生体制问题,最直接原因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在继续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更易被医患双方接受,从而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健康有序诊疗环境

  一是要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公立医院运营成本的分担与支付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公立医院在人员供养、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弱化医院的功利性,回归医疗公益本质。二是让“以技养医”取代“以药养医”,理顺医药价格,挤掉药品、设备和耗材等费用水分,让医疗行为与“创收”脱钩,还原医疗技术服务价值。三是加强基层社区医疗资源建设,加快推进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推行私人医生和社区医疗顾问制度,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改变三甲医院及基层社区医院患者分布不均的现状。可借鉴上海降低大医院门诊率的举措。四是研究制定我省《医疗卫生基本条例》,推进我省卫生法治建设,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

  2、推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逐步完善其工作机制

  近来,各地在政府指导下纷纷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来化解医患纠纷。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增强了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中立性、专业性,相对快捷、成本低,初步发挥了其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全省推广设立医调委,并注意:强化其独立性、中立性、公益性特点,确保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建立一支懂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强化其专业性特点;规范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权威性。

  3、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保险社会分担机制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医疗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一切赔偿。也可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强制规定医疗机构必须购买,保险费用由医院承担,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保险费率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采取差别费率加浮动费率确定,根据不同医院发生医疗事故风险程度确定差别费率,并根据保险金使用率、医疗事故发生率等情况逐年变动。医疗纠纷发生时可交由第三方的医疗调解处理机构来参与调解和处理,并由保险公司为患者进行赔付,简化理赔程序,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金,降低维权成本,保护患者利益,化解敌对情绪,同时也分散执业风险,减轻医务人员从业的心理压力。

  4、推广设置医院内警务室,加强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

  推广设置医院内警务室这一举措,促进患者与相关部门有效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医疗纠纷事态扩大化。民警拥有强制执法权,对纠纷双方均有威慑力,不易出现强对抗的医疗暴力,也对广大医护人员以及患者起到心理上的安定作用,促进医患互信。此外,医院内设警务室可方便培训、规范医院安保人员,促进其行为合法、理性、有效,并可有效解决医院安保人员在处置医疗暴力中无执法权的问题。同时,院内警务室可针对医患关系展开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广大患者有更多途径了解医患纠纷正常处理程序,引导社会解决医疗纠纷方式和手段回到理性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

  5、发挥社工组织作用,有效沟通医患关系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社工组织合作设立独立的医务社工服务部,改变由行政领导和医务室等承担医疗社会工作的现状。医疗社会工作者作为医患关系的第三方,充当患者的咨询者、心理辅导员,弱势群体的监护人,和谐医患关系的倡导者、促进者,纠纷的调解者等多重角色身份,患者可通过医疗社工向医院转达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并对医疗服务的改善提出建议。同时,医生可以通过医疗社工掌握患者存在的社会、心理、家庭问题及问题的背景, 从而帮助其解决住院期间的困难,及时调整医疗方案, 改善服务态度,形成医患双方良好的互动局面。此外,医疗社工人员可密切配合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和医疗帮扶服务,并协助医护人员解决他们在医学之外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让医生有更多精力投入到临床医疗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