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惩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

2016-12-16 02:21:04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123号

案由:关于严惩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

提出人:吴远溪(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近年来,“打拐”的呼声持续高涨,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儿童合法权益,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人口流动加剧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下,在高额非法收入的诱惑下,拐卖儿童犯罪日益猖狂,给不少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是越来越严重,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

  2、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例如:从中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中得知,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打拐为什么越打越多,屡打不止?如何整治这种现象?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惩处犯罪分子的量刑。根据当地拐卖犯罪的形势,综合考虑拐卖手段、人数、拐卖去向、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该依法重判的必须坚决依法重判,直至判处死刑。除对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强抢、偷盗、哄骗儿童的拐卖犯罪要依法严惩外,对以牟利为目的生育子女出卖、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也要依法、稳妥地加大惩治力度,重视遏制犯罪源头一旦确认罪行,建议判处无期或死刑。

  2、此前,舆论普遍认为,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导致收买市场的庞大,进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据此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堵住了“买”方市场,“卖”方自然会销声匿迹。

  3、现今网络发达,特别是移动网络,可以充分发动广大群众,通过移动网络的微信、QQ等平台,从身边做起,提供各种有助于侦破此类案件的信息。

  4、进一步加大城市各个街道的高清摄像头的安装,维护工作,新建小区以及老的小区也要及时尽快安装高清摄像头并要有专人监控维护。农村的各个村口也要安装此类摄像头,定时有人维护。这无论是对此类案件还是其他刑事案件的侦破都有帮助。

  5、建立健全收养制度。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建议降低收养门槛,同时健全收养制度,让真正需要领养儿童的家庭能够合法领养。

  6、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中国农村一些地方的传统观念是要“养儿防老”,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因此,只有健全了养老保障制度,让老百姓无后顾之忧,才能从源头上断绝买方市场。

  7、切实遏制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作为家长责无旁贷。父母应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照管好自己的孩子,教授孩子一些基本的防拐防骗常识。拐卖儿童的现象多发生在偏远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父母忙于生计而忽略了孩子的安全,因此应该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传播有关打拐防拐、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教育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发动群众全面监督检举。

  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种犯罪活动。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