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制度的建议

2016-12-16 02:21:0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129号

案由:关于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制度的建议

提出人:邱青(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安乐死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家庭、社会问题,是到了马上深入讨论、实施安乐死制度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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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危重病人患了绝症,由于救治过程极度痛苦且疗效不明显,生不如死,求死无门,人受罪,钱搞光。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没有生活质量和尊严,在极度痛苦中逝去,也带给亲人无尽的痛苦回忆。一些家庭因此致贫而改变了命运。一些危重病人的过度治疗,也带来了大量不必要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量支出,也给整个社会医保体系带来了以后的财务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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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安乐死制度利国利民,根本理由就一条:实行安乐死制度是人道主义;是我们这个政府不容回避的天赋责任。

通过大量相关网站的访问与阅读(比如天涯社区的天涯医院模块子版肿瘤科,这里每天有大量的癌症患者汇集在这里讨论病情与人生),发现很多绝症患者希望我们国家有安乐死这样的制度。从理论上讲,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终止自己的生命。当有人因为救治无望,极度痛苦,生不如死而决定放弃自己生命的时候,每个人都希望在生命的最后关头有尊严、安详的逝去。当他们自然地想把这个决定生死的权利让渡给国家执行的时候,却被告知国家不接受这种让渡的执行权。也就是讲,人们在国家层面上是“求死无门”的。这些人中的一些人,只好自己实行自己生命终结的权利——“自寻死路”。其结果是十分惨烈的:跳楼、割腕、溺水、卧轨、服毒、上吊等等人间悲剧层出不穷。而某些无力执行自己终结生命权利的卧床病人和硬扛病人则在悲惨的痛苦中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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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政府不能坐视这种人间悲剧不断上演,不能漠视人民群众“求死有门”的呼唤。我们国家应该马上实施安乐死制度,以国家专业素质和对生命负责的精神,接受和尊重人们这种合情合理的请求,让这些人以及家庭、社会因此得以减少痛苦,临终得到关怀。如此这样才是对生命的尊重,是人道主义所为;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所为。如此,则人民幸甚!社会幸甚!国家幸甚!

最后,建议政府组织专家、学者、人民代表积极调研,同时借鉴外国经验,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安乐死制度。

办法:

建议政府组织专家、学者、人民代表积极调研,同时借鉴外国经验,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安乐死制度并尽快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