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率先在有条件地级市建设单独失能失智老人照顾中心

2016-12-16 02:21:0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131号

案由:广东省率先在有条件地级市建设单独失能失智老人照顾中心

提出人:林勇(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我省面临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2014年,全省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数量为886.90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8.27%,超出国际老龄化标准的1.27个百分点,人口年龄结构进入“老年型”发展时期;从老年抚养比看,2014年我省老年抚养比达到10.83%,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1.93个百分点 。养老服务对于家庭、社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失能失智老人作为老年人口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其治愈康复的可能性极低,只能长期居住在养护机构,造成床位的周转率很低。同时,失能失智老人需要更加专业的照护能力,形成了失能失智老人更高的照护要求及更重的照护负担。

  而目前,我省严重缺乏此类的专门养护机构。我省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产业集中在医院及卫生院,专业化护理服务发展滞后,全省护理机构、老年人养护服务以及社会看护与帮助等专业化护理服务发展较为滞后,难以满足失能失智老人的特别养老需求。同时,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现有的养老照护政策没有对失能失智老人任何倾斜,失智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缺乏全面及整体的规划,机构资源、服务政策和配套服务体系。

办法:

  一、 优化顶层设计,实现规划引领

  根据当地失能失智老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等的衔接,遵循不重复、不浪费、交通便利,靠近医疗机构等原则,规划布局新建或升级改造一定数量的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并同步做好目标设计、行动路径、保障措施等,保证规划能够真正落地。

  二、大力发展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

  一是强化公办此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公办失能失智老人服务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新建或升级改建一批失能失智老人服务机构,加强公办此类机构的运营管理,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水平。

  二是鼓励民办此类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规范推进”的发展原则,大力扶持民办机构发展,形成多元供给主体,满足多层次服务需求。

  三是保障需求者顺利入住。通过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设立专项经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老人,特别是失独、独居的失能失智老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保障其入住养老机构。

  三、多元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

  一是优先土地保障。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大土地资源挖掘工作,加快审批流程,切实落实用地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等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此类养老服务机构。对于社会力量组织承办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护理康复机构,建议按公益事业价格优先划拨土地。

  二是落实税费优惠。切实落实现有对养老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减免养老机构的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等费用。鼓励社会捐款,对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此类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是加大资金扶持。设立失能失智养老专项基金,以政府资本撬动社会资本,对于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和运营予以资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特价水平动态调整资助标准。

  四、完善配套服务建设

  一是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与相关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培训等途径,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与专业化技能。开展国际合作,大力引进港澳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制订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技能鉴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人员技能鉴定工作。

  二是加强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其基础设施建设、日常运营维护、安全防护管理、医疗服务水平及服务人员水平等方面的监管,开展相应的年度考评、不定期抽查和奖惩制度。广开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纳入医保定点范畴。鼓励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经营,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于其收治的失能失智参保人员在其机构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落实责任考核

  对于各项工作职责,需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纳入部门年度督查工作。重点加大对用地保障、税费减免、资金投入、医保定点等督查力度,确保失能失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重大任务落实。将失能失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定期向全社会通报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