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行政许可监督的建议

2016-12-16 02:21:0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146号

案由:关于加强我省行政许可监督的建议

提出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问题提出:

《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权力的运行,提高行政许可实效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对行政许可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足。一是重审批、轻监管的思维定势仍没有彻底转变。服务意思和服务理念还没有完全深入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些部门及其领导还没有树立充分监管的意识。二是大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仍然存在。根据广东机构编制网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在公布的51个省直部门中,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共44个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共计387项,但非行政许可事项达328项,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之比为1.18:1。一些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远多于行政许可事项。大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存在,使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仍存在“灰色地带”,也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三是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有企业反映曾碰到有行政机关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甚至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组织提供的服务。

2.相关制度设计有的不够完善。一是在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方面。不同地区的同一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不一,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上的要求不同、标准不一。企业在跨地市办理同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常常遇到不同的地市办事程序不同,申请表格不一,办事指南中要求提供的资料也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内也有上述问题。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不统一,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有失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不同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能完全理顺,有的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造成事实上的多重监管和许可。二是在行政许可信息网络建设滞后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信息也未能实现资源共享,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与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不能对接,企业在不同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不重复填写多项信息内容、重复提供相同的资料,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此外,虽然我省已建立了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但在省级层面尚未建立省直部门统一的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企业到不同的省直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要分别跑不同的地方,浪费了不少时间精力。三是对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能划分不够清晰。《条例》没有对上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行政许可平台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能进行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容易造成部门职能打架、互相推诿甚至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现象。在内部监督检查方面,目前尚没有全省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规范。

3.《条例》的贯彻实施与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尽协调。一是审批后监管制度化建设进展较为缓慢。如我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大量行政许可事项从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或事后监管,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尚未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共享,对一些市场主体“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等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和监管,增加了监管难度。而相对人多受传统审批方式的影响,以为办理了工商登记即可以营业,对一些特种经营的许可特别是后置审批不了解,不清楚,容易造成未经许可违法经营自己尚且不知道。二是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亟需规范化、法治化。目前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多是原从政府部门脱钩的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等。这些从行政机关脱钩出来的事业单位或协会等,与原来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思维观念和工作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的行政色彩,存在一定的“官本位”思想,并未能够完全的“去行政化”,有的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垄断”。三是政府职能下放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一些下级行政机关因人员、编制等原因,不愿意承接上级机关下放的职能。一些企业对政府职能下放则持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前某项行政许可只需要到上级机关办理,职能下放后,企业需要到不同的地市或者县区办理,而各地市要求又不统一,反而加大了工作量,增加了企业麻烦。

4.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对《条例》的实施也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去年全国人大修订了26部法律后,有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现象,使相关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条例》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办法:

建议

1.加强学习宣传,推动法治理念和服务理念深入人心。贯彻落实《条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首要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重塑法治理念和服务理念。为此,必须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要求,切实转变观念,提升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同时,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宣传,使行政相对人熟知《条例》、理解《条例》,自觉运用《条例》。

2.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完善《条例》相关制度机制。如在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方面,建议尽快对一些职能有交叉,可能涉及多重管理的行政许可进行梳理理顺,尽量压缩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责任边界,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在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方面,建议要全省统筹,建立上下联动机制,使《条例》的贯彻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全省一盘棋。在全盘统筹的基础上,针对地区差异做好支持、引导和推广工作。一是由各省直部门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尽快制定全省统一、通用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避免企业在不同地区办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不同、标准不同、要求不一等现象的发生。二是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三是建立省级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省直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集中办理省直单位的行政许可。同时也更好地指导下级政府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的建设。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方面,建议要将监督检查作为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进一步理清上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等的监督检查职能。

3.强化基本定位,建立健全与各项改革之间的对接响应机制。一是建立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间的对接响应机制。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另一方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适时调整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各行政机关也要根据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优化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配备,更好地发挥公务员队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行政效能。二是建立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之间的对接响应机制。对接我省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要对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等。

4.坚持分类指导,尽快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既保证我省有关地方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也使我省地方性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推动建设法治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