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民办教育学校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提案

2016-12-16 02:21:03 来源:广东政协网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60150号

案由:关于解决民办教育学校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提案

提出人:方迎生、朱颖恒(共2名)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容:

问题的由来:

目前,我国公办教育学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教育学校绝大多数是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退休养老中存在的下列问题,已成为当前民办学校优秀人才不断流失的最重要原因。

(一)目前民办学校教师按企业办法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待遇存在着巨大差距。如一个在广州市公办学校退休小学高级教师,其退休金大概是每月6000元,而按企业职工退休的小学高级教师其养老金却只有每月3000元左右。

(二)在公办学校任教的工(教)龄、养老保险缴费与在民办学校缴费的年限不能顺利合并。虽然国家已出台养老保险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异地转移等相关政策,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未真正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原参保地、新参保地和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分担责任仍不明确,导致已在原公办学校的工(教)龄、或在任教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师其养老保险合并(尤其是异地合并)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三)早期离开公办学校的教师工(教)龄不能被合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教师突破体制的藩篱,通过辞职、停薪留职、甚至被原单位开除等方式离开公立学校(事业单位)来到广东的民办学校任教。由于早期国家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这些教师早期离开公办学校的教师在公办学校任教期间一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来到民办学校后,原有的工(教)龄不能顺利衔接成为视同缴费年限,导致这些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只能拿到按企业参保这部分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同等条件退休的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相差甚远甚至连退休后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办法:

建议:

(一)国家出台有关政策落实民办教育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政策,退休养老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应该相同。

民办教育也是公益事业,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国家通过立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应对在民办学校退休的教师一视同仁,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政策。

(二)国家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相互转移合并(尤其是异地转移)的政策,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参保地、新参保地和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分担责任,使社保基金转移落到实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省出台有关政策,对早期离开公办学校后,在我省民办学校继续从事教育事业的教师,其在原公办学校的工(教)龄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