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建议

2017-01-18 20:31:2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12)

  民进广东省委员会的书面发言
——关于出台《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建议
  2016年3月广东省与福建省、广西自治区分别签署汀江-韩江流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10月与江西省签署《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标志着我国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再次取得新的重大进展。这是我省贯彻2015年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总体改革方案》、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落实跨省区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省与周边省区的大局意识和对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积极态度。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签订后,下一步最根本的就是要扎扎实实开展流域治理和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出台《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周边省份实行相对统一的补偿原则、补偿定价机制和补偿程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出台《办法》使泛珠三角区域“9+2”省区清楚了解广东对跨省生态补偿的基本态度、原则和政策,保证泛珠三角区域跨省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得到本省和邻省人民的拥护,同心协力地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顺利实施此项工作的需要。《办法》可以让周边省区全面了解我省签订跨省生态补偿协议的目的,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途径和手段,也让相邻省区更清晰地了解各自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和避免各类纠纷及矛盾,顺利推进试点工作。
  (三)是探索横向生态补偿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办法》出台初期可能远不够成熟,但通过不断吸纳相邻省区的合理意见,通过适时更新与修订,其内容和原则将逐渐反映华南诸省在自愿、平等、协商框架下发挥集体智慧,探索生态补偿市场规律的集体智慧结晶,成为跨区横向生态补偿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历史文献,为我国生态补偿提供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二、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以《生态文明体制总体改革方案》《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指导,统一规划实施我省与相邻省区的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一个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倾斜,在政府的引导下,各省企业、社团和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领域可持续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二)平等原则和双向原则。广东与周边省区地位平等,既要保障周边省区的权益,使其生态保护得到补偿与激励,也要保障与之相邻的广东各地区群众的环境权,使受益区减轻环境压力。建立激励相容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
  (三)权责统一、成本共担、效益共享。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形成流域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除需因地制宜的情况外,广东对周边省区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应大致遵守相同的原则或制度,推进跨区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在地市层面形成生态补偿标准。现有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是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决定的,为反映横向生态补偿的市场化特点,建议允许与联合治理直接相关的上游保护地区和下游受益地区参与跨省谈判,形成切合相邻地市实际情况的跨省区生态补偿标准。一方面,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各省区上游保护地区和下游受益地区作为利益相关者,应在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水质水量标准、监测方法和联防共治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才能切实落实横向生态补偿激励、约束、监督与合作机制;另一方面,位于上游的湖南郴州、江西赣州、福建龙岩,其经济实力强于流域下游的韶关、河源、梅州,在市级层面谈判补偿标准,有利于用较少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大的环境收益,最大程度减轻本省的财政负担。福建龙岩与广东梅州、湖南郴州与广东韶关已经在省级框架协议基础上签订了市级框架协议,建议河源市与江西赣州市、湛江市与广西玉林市也签订类似市级框架协议,各地市一并参与跨省区生态补偿谈判。
  (二)资金筹集。目前由地市筹资的条件不成熟,为避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现阶段仍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将来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过渡到由省级财政引导,省内地方政府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分级分区筹集补偿资金的模式。
  (三)资金使用。跨省横向补偿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资金和双向补偿资金(激励约束补偿资金)两部分,由省财政厅和环保厅统筹安排使用。
  1.基础性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其金额根据省内受益地市(梅州市、韶关市、河源市等)层面谈判落实的各类生态保护项目的实际需要决定。相邻省区地市在流域水源地的保护中产生了对公共服务或生态保护项目的需求,例如林地维护、水污染减排和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由我省分担部分费用或者直接援助这类生态保护项目。根据相邻地市谈判确定的生态保护项目清单,计算基础性补偿金额,确保基础补偿资金计算有据可依。这部分补偿资金的权责利十分明确,资金用途确定,将来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考虑实施第三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2. 双向补偿资金与两省相邻地市的经济实力挂钩确定。为体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与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建议双向补偿资金的计算除与省际生态指标考核情况挂钩外,还应与两省相邻地市的经济实力、人口数量、生态状况等指标挂钩,不对各省实行统一标准。
  (四)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生态保护补偿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例如省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选择一个或几个民营企业全权负责水源地各个地区的垃圾收集与处理,政府只需为此支付费用并定期验收成果。
  (五)研究拟定《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办法)》(试行)草案。启动《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办法)》(试行)草案研究制定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四点建议,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作为指导本省对周边省区谈判生态保护规则和生态保护补偿的规范性文件。省内地方政府可以参考《办法》内容,与相邻地区协商谈判分级分区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在省内推广实施流域间跨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工作。《办法》草案形成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