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广东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议

2017-01-19 02:05:58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13)

邱青委员
(代表台盟广东省委员会)的发言
——关于建立完善广东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议
  我省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安全隐患多和应对能力不足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公共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公共安全管理主体不到位。目前广东甚至全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公共安全缺乏统一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防范、统筹应对、统筹管理等都无法落到实处。
  (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广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现有的公共管理体系不全面,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三)部门与部门安全监管不协调。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发布不力。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又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水利、林业、卫生、公安、消防、地震等部门建立了各自的专业紧急救援队伍,但相互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合作。
  (四)公共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现行有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但面对紧急复杂状态,仍缺乏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有关灾前预警、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五)防范技术及应急救援能力有限。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整合严重不足。
  为此,建议:
  (一)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为基础,组建政府公共安全委员会,作为公共安全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与该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成为该委员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公共安全委员会之下,应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力量,使其切实担负起对政府、对公共安全事务的监督管理职能。还应给予民政系统减灾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以综合性防灾减灾执行机构的职能,使其担负起综合性公共安全源头治理、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公共安全能力建设的具体推动者角色。
  (二)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理顺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改变由“条线”部门主导的各自为政的现状,形成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强化各级应急办的统筹功能。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专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操演练,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最关键是必须从体制上赋予各级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实施预案和协调指挥的权利。
  (三)建立事件应急风险法制评估制度。在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修改完善,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
  (四)加强危机应对能力培训和教育。一是要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队伍。二是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并通过各类社会宣传渠道,进行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普及基本的自救方法。
  (发言者系台盟广东省委员会常委,暨南大学副教授,台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