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索破解育龄妇女新生育政策下就业难问题的建议

2017-01-14 00:06:0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050号

  案 题:关于探索破解育龄妇女新生育政策下就业难问题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劳动人事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2015年12月,“二孩政策”正式通过立法的方式“落地”。今年9月29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修改后的一大亮点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即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80日,由此女职工产假从128天增至178天,剖腹产等难产情况可增加30天,达208天,加上“二孩政策”的落地实施,育龄妇女能够享受的产假大幅增加。法律的规定、条例的修改是对广大育龄妇女及家庭的一种关怀和照顾,也是应该和必须的,但其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发布的《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分析认为,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生育成本单位化的情况下,全面两孩政策及新产假制度的实施,将使生育对就业机会本来就不平等的妇女参与职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凸显,部分企业尤其是私企会更加排斥招聘女性,特别是育龄女性。虽然产假期间妇女的生育津贴由社保支付,但企业除了需要缴付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外,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仍需补足,并且企业也会因为人员变动、缺失等不稳定而导致诸多不便,育龄妇女的比例越高,给企业所带来的影响也会越大,因此直接导致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存在“隐性性别歧视”,不利于育龄妇女的就业,也会增加家庭中男性的生活负担,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无疑,人类生育是一种付出,是为社会繁衍劳动力、纳税人,但现代社会,大部分家庭需要女性工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而且更多女性越来越喜爱工作,也更有能力承担更多工作。所以,女性生育行为应该由个人、家庭、企业以及政府等全社会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一、开展专题调研。建议针对新政策对我省妇女就业影响这一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既能为探讨、研究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亦可以通过系统调研总结可行方式方法,并进一步向全国推广。
  二、探索建立、完善企业补贴制度。我省应充分发挥妇女权益保障及企业市场利益间的平衡作用,探索在我省权限范围内出台企业扶持政策,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其所聘请的育龄妇女合法生育期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方式减轻企业的成本负担。现阶段可以在部分市、区开展试点工作,条件成熟之后再在全省进行推广或者通过政策指引、立法等方式予以确定。
  三、由政府牵头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或“官办民营”,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批幼儿托管福利机构。企业除了对妇女产假期间无人顶岗存在忧虑之外,也对妇女复工后因家中幼儿无人照顾而无暇正常参与工作存有担忧。资料显示,1951年全国各地建立了一万五千七百多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各种托儿组织、幼儿园、儿童救济机关),使五十二万七千多名儿童的母亲解除或减轻了在劳动中所受孩子的牵累,得以全力参加生产。建议借鉴此类经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充分撬动社会资源,鼓励民间资本注资,针对母亲产假结束到适龄入读教育机构这一时间段的幼儿开办托管福利机构或在原有的托儿服务上重点增设对此时间段幼儿的托儿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妇女及家庭阶段性的育儿负担,让妇女同胞们正常参与工作的同时,激活社会资源,提高就业率。
  四、与社会劳务派遣机构合作,创新推出“产假劳务派遣券”。“一个萝卜一个坑”,在育龄妇女休产假期间,企业解决成本的同时还需解决一段时间内相关岗位的临时人手不足,或因临时补缺导致妇女产后复工,企业劳动力闲置、复工妇女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等的问题。建议由政府牵头,与有信誉保证的社会劳务派遣机构开展长期合作,推出“产假劳务派遣券”,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政府申请特定岗位的短期劳务派遣岗位补贴,政府直接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部分劳务派遣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临时补充人手所带来的经济压力,短期而临时的用工方式亦能部分解决妇女产后复工所导致的企业人员闲置等问题。
  五、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具有时效性,在某种意义上是个平衡器。有时候,某个阶段过度的保护也会造成一些伤害。考虑到个体差异,可在规定严格条件的基础上,由用工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生育制度合理安排女职工的生育需求,育龄妇女及家庭可在最低基本保障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灵活休假或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