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省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2017-01-14 00:10:55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047号

  案 题:关于对我省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文教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古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2012年9月25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召开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以突出其文明价值及传承的意义。
  我们广东历史悠久,各类资源积淀深厚,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分布在广大城乡区域的传统村落更是一道靓丽的人文景观。自2007年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广东省古村落的认定工作,至今已审核认定了五批近300个广东古村落。命名的古村落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是岭南文化及本土文化的源头与根基。
  2012年至2015年间,国家相关部门为切实开展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先后提出了总体目标与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精神,广东省也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加上评选命名活动极大地帮助和促进了对古村落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责任,体现了我省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但是,伴着全省经济迅发展,社会形态同时面临急剧转型,尤为更多体现在农村方面。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由于众多原因,对已命名的古村落的保护利用、活化与传承仍不尽人意,未命名的传统意义上的古村落更处于衰落、消亡的现象日益严重。
  古村落及村落文化的保护与利用现状:
  (一)古村落保护乏力,不少乡土建筑颓废破败
  保护乏力主要有几类原因:一是古村落若地处贫困落后的地区,财力不济;二是古村落若地处经济发达区域,富裕起来的农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以“新”代“旧”、以“洋”代“土”、以“今”代“古”改造严重,在无知中拆除了大量有数百年历史、有独特文化价值的祖传老屋;三是因为行政区域调整,部分行政村、自然村撤并;四是城市扩张,大量村落被圈进“城中村”,进而被改造成为城市社区;五是异地脱贫、下山移民、海岛、库区整村搬迁,以及对未纳入新农村布局规划的村落实行“萎缩”管理,使大量古村落消失或衰败。
  (二)乡土建筑保护利用无序,遗产不断遭遇“文化异化”
  保护利用无序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维修质量偏低,缺乏专业指导和专业维修队伍,改变原生态文化信息符号的真实性;二是以农村旅游、农家乐为导向,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回报,没有通过科学规划和市场论证,重复建设、仿效建设,雷同开发经营,失去原有文化特征。与此同时,一些搞旅游开发已经很成功的古村落,正面临着开发性的破坏,加速了文化遗产“折旧”,导致 “文化变异”。
  (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缺乏保护政策措施
  优秀的乡土建筑在当前乡土生态保持、传统文化传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导致村民保护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各级财政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主要投在城区文化遗产保护上,对农村投入严重不足,难以调动农村群众保护古村落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地村民对村落“文化年轮”认同感不强、知晓率不高。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省不少老祠堂、老宗庙抢修不及,一些新祠堂、新宗庙占地重建,即便一些老祠堂、老宗庙修缮后,还是原样恢复老一套做法,并没有理清传承思路,去其糟粕,移风易俗,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的精神内涵。
  由于岁月流逝,修缮不利,保护意识淡薄,古村落环境与风貌正逐渐失去昔日风采。这些美丽的文物景观,前景令人堪忧。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古村落,传承祖辈留下的优秀文化,已势在必行。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实现有效保护
  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古代城市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古村落同样体现在整个地区的历史文化价值之中,特别是其中一大批个性独特、文化气息浓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古村落。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可以有重点地保护一批具有代表性和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
  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方式,借鉴其他省市或者日本和西方国家的经验,实行就地保护、异地搬迁保护、集锦仿制式保护等。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乡土建筑保护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乡土建筑的保护纳入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同时要根据当地财政实力,从新农村建设经费中列出一部分资金投入乡土建筑的保护维修;以多种方式调动农民、村、镇出资,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在乡土建筑保护所涉及的土地置换、产权转移等问题上,积极探索并制定有利于乡土建筑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具体建议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私保公助”,即在新农村建设公共经费中拿出资金帮助村民保护乡土建筑,产权归农民,但明确要求所有者不能随意拆毁;二是“公租公保”,如我省惠州市各地多处革命旧址都是当地村民的私产,政府可用财政资金租赁,并在旧址内复原陈列革命文物,解决村民“不愿出卖祖业”与革命遗址急需保护的矛盾;三是“公修公用”,即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用募捐的资金对古建筑进行修葺后,变成村民的公共活动室、理事会办公场所或个别困难家庭安置房,既保护又有效地利用了古建筑;四是“等价置换”,即在拆除旧房盘活土地中用部分土地与古建筑所有者进行交换,使房产归为公用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五是“民保民用”,即一些宗祠由宗祠后裔集资进行修葺保护。
  (三)科学规划管理,实施村落的多元保护和利用
  传统村落要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开发,首先要有科学的规划管理。盲目的无计划的开发,只能加速古村落的毁灭。各级政府应认真研究,切实把古村落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
  古村落的景观鼓励保护性开发。乡土建筑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只有在旅游活动中才能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宣传教育价值。旅游开发并不妨碍保护,有效的管理才是加强保护的根本途径。合理的开发,不仅使古村落得到有效的保存,而且可以创造良好的经济收益,如安徽黟县西递村、宏村。就因其独特的旅游观赏价值,迎来了大量的慕名前来的旅游者,如不及时科学规划有效管理,势必给古村落保护带来负面影响。
  (四)培养居民的历史环境意识
  生活在传统村落中的居民的历史环境保护意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至关重要。许多传统村落民居与建筑的损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历史环境保护意识所致。现在村民的历史环境保护意识还远没有达到对其潜在价值的认识,加强对村民历史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