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公众急救培训,出台“急救免责法”的建议

2017-01-14 01:31:47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016号

  案 题:关于加强全省公众急救培训,出台“急救免责法”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医卫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从医学上来说,突发心源性心脏病时,在4分钟内能进行有效的心肺复苏,对抢救生命至关重要。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人数高达54.4万,居全球之首,救活率仅为1%。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人口大省,也是突发意外事故最为频繁地区之一,面对现场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单纯依赖医院的救护力量到来,往往错过最佳的救援时机,所以第一目击者掌握相应的自救互救技能至关重要。而老人摔不敢扶等此类“见死不救”事件不断出现,除了第一目击者不懂急救原因外,不敢救怕被讹成为最大的施救阻碍,当善意有了成本,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选择漠视,也成为全民推广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的重点瓶颈。
  2013起我国有一些省市相继开始出台一些条例,提出社会急救免责。深圳在2013年8月1日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并于2017年即将实施的《深圳医疗急救条例》、杭州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施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北京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这些被称为“好人法”的条例明确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其首要任务就是举全省之力,加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风险意识宣传教育,支持应急文化主题公园、纪念馆、科普园地(基地)、应急避险模拟体验馆、社区防灾体验中心等应急体验场所建设;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电视节目、公益活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公众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但目前我省在应急救险方面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应急救险的法律不健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只是针对见义勇为者的表现予以表彰,明确施救者造成自身伤亡的抚恤奖金保障,而因见义勇为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无意中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等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更没有类似免责的条文来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在广东省(深圳市外),还没有哪一部法规对善意施救而侵犯他人权益给予法律保障,所以急需健全完善,以此鼓励民众敢于帮扶他人。
  另一方面,公众急救知识技能普及率低。急救知识普及率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世界上发达国家急救知识普及率达10%以上,德国普及率为80%,美国受过现场救护培训的人口比例在33%以上。而我国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率平均不到1%,同样,经济发达的广东省普通群众的自救互救意识也不是很强,应急救护培训普及率还达不到2%,一些如警察、保安及地铁站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还尚未全面普及。
  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已经强烈呼吁,政府部门要普及公众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立法保障施救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有勇气在突发情况下为他人做急救。为提高我省在应急救险能力,提出如下具体对策。
  一、加强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和设施的普及,促进应急救险事业的发展。
  目前作为向公众推广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的主力是省市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培训合格者,颁发《救护员证》或《应急救援员证》等,截止到2015年,全省公众持证人员约110万(不含医务人员),占全省人口比例1%。
  一是强制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的推广。要求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强制必须持有应急救护类技术证书;企业按照一定人员比例参加应急救护培训;考取汽车驾驶员证把应急救护作为必学课程;注册登记的志愿者、社工等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救护培训;把应急救护类技能证书,全部纳入到职业技能证书范畴内,享受相关的福利政策;流动人员办理入户入学积分,持有应急救护类证书可加分;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机构、企业举办参与应急救护培训课程等,使应急救护知识技能深入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促进各地加强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的普及和强化
  二是强制公共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启动公共应急救护设施配备工程,为公共应急救护体系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城市街头、校园、大型商场、居民小区、特定场馆等公共场所必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和急救包等。据不完全统计,强制执行公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和在公众场所配备AED的国家和地区,现场对心脏骤停的患者抢救成功率均在40%以上。上海实施《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后,在全市公共场所配备了共计372套AED及急救包设备,并逐年增加,构成全市社会应急救护的生命保障网。
  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施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出台“急救免责法”,成立急救基金辅助。为了保障好人合法权益,形成促进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扬全省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就必须立法明确保护。对于通过培训取得合格急救类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恶意诬陷施救人员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同时,成立全省应急救护基金作为辅助,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必须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这样才能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和重大过失救助造成的损害。
  二是完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在《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增加见义勇为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无意中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等情况,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破除其施救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