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人口城镇化的建议

2017-01-14 01:37:2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013号

  案 题: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人口城镇化的建议
  提 出 人:龙建平(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 由:
  当前,新型城镇化形势下人口城镇化出现新的趋势。广东省城镇化虽然经历30多年快速发展,但总的来说,发展模式还是粗放型的,随着从规模扩张阶段向质量提升阶段转变,结构性体制性深层次矛盾将日益凸显,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人口城镇化出现新的趋势,一系列新的考验和挑战开始增多。
  一、乡村人口总量减幅放缓。根据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4年年末广东全省常住人口为10724万人,其中乡村人口为3431.6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2.0%,与2010年比较,乡村人口占比下降1.8个百分点,乡村人口总量减小100.38万人,减幅为2.8%;同期全国乡村人口总量从67414.95万人减小到61866万人,减幅为8.2%,乡村人口比重则从50.2%下降为45.2%,下降5.0个百分点。2010-2014年广东乡村人口总量及占常住人口比重的降幅均明显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跨省流动人口和家庭主要为务工流动,迁居流动比率较低。与全国相比,广东省家庭租私房比例高,而自建住房比例和政策性住房比例相对低,住房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数据显示,外省农业转移人口自有住房比率只有35.2%,比全省83.7%和全国92.5%分别低48.5%和57.3%,而租借住房比率为66.1%,比全省18%和全国9.7%分别高48.1%和56.4%。家庭住房的性质和家庭流动距离相关,跨街镇、跨县区近距离迁徙家庭自购房居多,占比均超过50%;跨地市、跨省迁徙家庭租私房居多,占比均超过50%。跨省流动绝大部分是异地务工,主要目的是增加收益;省内流入到地级市和县区的主要是迁居,以及改善家庭居住地和生活环境。
  三、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城镇适应困难,市民化意愿减弱。一方面,农民住进楼房,其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日常生活成本显著上升,原有社会关系和情感联系不及以前密切,出现适应困难。另一方面,随着当前劳动力供求关系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变化,城镇化进程促使农村土地升值,惠农政策持续推出,农村农民户籍“含金量”得到明显增加,导致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减弱,甚至出现将户籍迁回农村的“逆城市化”现象。
  四、农业转移人口区域分布不均衡。农业转移人口持续向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集中,占比达92.2%,其中深圳、广州、东莞和佛山四市合计达82.7%;粤东集聚在汕头和潮州,合计占比66.5%;粤西集中在湛江,占比47.6%。
  五、城镇人口净增缺口较大。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提出2014-2020年要努力实现不少于600万本省和700万外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发展目标,平均每年落户185.71万人,但是,2010-2015年广东城镇人口增加551.57万人和2.53%,平均每年增长110.31万人和0.506%,前后两个数据差75.4万人,缺差较大,这还包括非落户的常住人口,倘若只计算落户人口,净增缺差更大。
  建 议:
  一、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是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高目标,小步走,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差异落户。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类城镇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和选择。逐步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不仅要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也要放宽大中城市落户条件,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迁移。
  三、重点扶持。着重创新跨省流动人口落户制度和安居机制,创新省内流动人口就业机制,创新农业人口就地城镇化模式。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优化小城镇人口结构。
  四、基本均等。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不断完善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五、统筹发展。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拓宽住房保障渠道等一系列举措,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六、财政引导。明确城镇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财政资金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分担标准;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主要指标为落户人数、置业定居人数、社会保障人数;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同生态环境改善和公共服务改善成效挂钩;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与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提升挂钩。转变土地财政模式,发挥民生事业财政引导、集聚社会资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