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2017-01-16 02:59:1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101号
  案 题:关于促进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提 出 人:孟丽红(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养老问题是民生的问题,也是发展的问题。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老年市场需求日渐增长,仅靠政府供应很难满足需求。在养老服务的提供有所增加的同时,要逐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扶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成为必然的趋势。
  但是由于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为新兴服务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外部发展环境以及国家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产生了在发展政策以及自身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2015年2月,国家民政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从融资政策、税费优惠、人才保障等方面,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广东省统计局2016年发布的《“十二五”时期广东人口发展状况分析》(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底,广东常住人口达10849万人,占全国人口总量的7.89%;在常住人口的主要年龄段方面,“十二五”期末,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920.2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量的8.48%。报告称,若按国际通用标准衡量,2012年起全省人口年龄结构已全面进入“老年型”时期。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省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并从行政审批、运营补贴、运营用地等多方面加大力度扶持民办养老机构事业开展。
  在政府构想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机构行业,以民办机构承接公办机构部分养老职能,来减轻公办养老机构的负担。通过公办、民办营利和民办非营利三种不同性质机构实现养老服务无偿、低偿和有偿相结合,最终满足不同收入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弥补目前养老机构行业中的需求缺口,实现人人享有社会养老服务的目标。目前,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在发展现状与政府为其设定的构想间存在一定偏离。
  一、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日常运营成本高。民办机构先天配备资源存在较大差异。民办机构用地主要通过租赁获得,承受土地可能因停止租赁被收回的风险,经营不稳定性大。政府虽有为民办机构提供用地,但数量不足。随着非农业用地紧俏,房价不断上涨,租赁土地获得经营场所的养老机构也面临着来自土地成本越来越大的压力。随着物价的上涨,地租、工资支出不断攀升,机构运营成本抬高。民办机构经营净收入波动大,加之政府保障力度较小,加剧了民办机构维持收支平衡的难度。大型机构宣传成本投入大,利润收回存在压力,一旦失败反而加剧经营困难;小型机构资金有限,为节约成本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导致商誉受损,进入经营恶性循环。
  2、社会认可度低。民办养老机构在入住情况方面总体并不理想,民办服务质量偏低是导致民办入住情况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加之民办养老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筹资,投入规模有限,面对经营成本的不断上升,往往更加压缩服务质量以节约成本,造成老人入住满意度降低,入住情况得不到改善的恶性循环。虽然市场对养老床位需求量大,但社会公众偏向于公办养老机构而不信任民办,导致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民办机构入住率低。
  3、盈利能力低。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资金主要仰仗于经营所得,在入住情况普遍不理想的情况下,经营收入受限;同时,公办机构在服务质量、价格和口碑上长期占据优势,加上政府保障,床位长期供不应求。而服务质量及价格、口碑均是民办机构需突破的发展瓶颈。
  4、政策落实力度不足。政府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包括:床位补贴、水电气优惠以及土地划拨等,但实际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5、人才短缺。政府为解决养老机构的人才短缺问题,在进行构想时针对护理人才培养方面出台的政策在宏观上有支持和引导作用,但实际执行的伸缩性导致其作用有限。养老机构依靠自身无法获取足够的护理人才支持,需要政府加强执行,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以保证优惠对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作用有效发挥
  为促进养老机构更高效地参与养老机构行业,更好辅助政府完善养老行业发展,一方面民办机构应针对消费者(老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改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以提高服务的满意度和经营绩效;在利用政策优惠的同时,明晰自身的定位,加强自身建设;另一方面政府则应加强帮扶政策的落实,优化民办机构发展环境,为其更好地弥补社会养老缺口做出贡献。
  办 法:
  第一,政府给予资源支持。首先,完善落实广东省各项补贴政策。如老人补贴、养老机构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养老护理员补贴等。其次,在广东省政策范围内,不断完善养老供地政策。通过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民营机构自有房产转为养老机构用地。对养老用地租赁价格设定政府指导价,并通过房租补贴的方式,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土地成本。建议政府对养老建设用地的价格和用途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商业用地进行有效区分。再次,为资金缺乏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
  第二,落实养老业税费优惠政策。建议政府将养老服务的相关税收优惠界定为备案类减免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仅需要到指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层层审批,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明确规定税费减免政策实施的具体细则,如免税种类、免税方式。
  第三,大力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医疗机构进驻养老机构。在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自建医疗服务科室的同时,促进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促进区域公共医疗设施、人才的共享。同时,鼓励现有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降低中小民间养老机构医疗进入门槛。推动医疗类养老服务医保衔接,在医养融合类养老机构设立医保定点。
  第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养老服务业开设相应险种,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养老服务行业的风险,鼓励投保商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由政府、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按适当比例共同承担。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养老服务业专门开设相应险种。
  第五,在相关职业教育院校,开设提高养老服务技能的相关专业,为报读人员提供补贴,吸收、培养相关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待遇,例如放宽入户条件、增加生活、交通补贴等,鼓励相关人才进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
  政府对于民办机构的优惠政策若得以确切落实,必将激发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机构的积极性,优惠扶持政策将成为民办机构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的有力后盾。民间资本若能高效参与发展养老机构行业,将缓解政府当前养老负担,为老年群体提供一个更加优质的养老环境,推动我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