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律师群体职业优势,缓解广东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提案

2017-01-14 02:44:59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103号

  案 题:关于发挥律师群体职业优势,缓解广东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提案
  提 出 人:孟丽红(共1名)
  分 类:政法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案多人少”一直是全国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仍有待破解,广东也不例外。而“案少人多”则长期困扰着广东律师,亟需解决。
  一、广东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
  (一)案多——案件数量急剧增长。
  2016年1月27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6.95万件,其中新收各类案件127.37万件,办结122.11万件,比2014年分别增长14.30%和11.85%,创下历史新高。
  (二)人少——法官资源配备不足。
  根据上述《工作报告》,2015年全省法官人均结案109.89件,同比增长12.04%。由此可知法官人数仅为11112人。而院长或各业务庭的庭长只批案不审案,造成一定程度上法官资源浪费。实践中,有不少法官辞职转做律师或公司法务,导致法官资源流失严重。而法官的准入门槛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双重考验,把大部分法律工作者拒之门外,从而法官资源未能得到有效补给
  二、广东律师“案少人多”的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执业律师29633名、律师事务所2550家,均居全国首位,律师人数已相对饱和。更为主要的是律师收入的“二八定律”已经成为共识,法律服务市场(如房地产、金融、上市公司、特大型国有企业等领域)均已被几家大型律所律师占领完毕。其他所律师同样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造成律师资源的闲置。
  律师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领域覆盖面十分广泛,具有专业的处理能力和人才储备。在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法官和律师在业务能力和执法司法水平上并没有存在很大差异,两者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水平,能胜任各项法律事务。这使两者之间互相转化身份提供了前提。
  律师和法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对于法院案多人少和律师案少人多的问题,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购买法律服务,借力于广泛的律师群体也不失为一种思路,律师和法官相互之间加强合作和良性互动有利于打破思维局限,在制度上加以设计,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招录律师作为法官助理。
  广州两级法院从2014年开始就在酝酿一项重要的配套改革措施———法官助理制度。目前,广州两级法院按照1:1:1(即1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甚至更高的比例为法官们配备帮手。书记员是专职负责其所有行政管理事务的助理,如处理送达、通知、法庭记录、卷宗归档、办理司法统计、处理来信、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等普通事务性工作。而法官助理则为负责审判业务的助理,临时性的,但更多地参与到同审判核心工作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中来。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形成庭审提纲;与当事人沟通,向法官转承当事人的所有申请要求;经法官同意在庭前主持双方调解;出具初步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一个法官可以从律师群体中招多位临时助理,以提高团队的专业水平和办案效率。
  二、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购买法律服务,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中心、调解中心均设立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站。
  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站由法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律师每天轮流值岗,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院、司法局建立服务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加强对服务站工作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将邀请有关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值班律师参加,通报值班律师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已有部分城市设立了公益律师服务岗,2015年10月20日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站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
  公共法律服务站的值班律师主要履行以下岗位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提供适当诉讼帮助、协助开展案件诉中调解工作、协助做好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一)参与诉中调解。
  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业优势,促进诉讼调解活动,顺利开展诉中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要求律师充分发挥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释法说理、利弊权衡等工作,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无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法院可引导其寻求值班律师的帮助,在各类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要主动与律师依法进行沟通,共同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突发性、专业性强、涉案人数众多、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可采取律协组织律师庭外调解、法院委托律师协会主持调解、法院邀请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协助调解的方式配合法院进行应急调解,从而加大调解力度。
  (二)律师协助完成立案咨询工作。
  帮助当事人甄别案由,厘清基本法律关系,告知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查询方法(如人口信息登记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查询),整理起诉状/答辩状及主要证据材料,案件管辖等问题。
  (三)律师协助判后答疑工作。
  根据《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目前全省各级法院的立案庭是判后答疑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上下级法院之间、本院各部门判后答疑工作的组织协调、答疑跟踪、情况统计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议在立案庭的协调下,可由律师处理一般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咨询,并进行判后答疑。
  (四)引入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
  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有助于消除其对司法的误解进而息诉息访。当事人通过信访表达诉求的,则及时联系值班律师,协同原案件代理律师,发挥律师熟悉案情、了解当事人心理的特点,共同做好劝说教育、思想疏导、压力缓解等工作。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如河南省出台的《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21条和第34条。建议广东地区其他城市可以参照省高院的做法,律师和法院合力化解矛盾,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三、组建司法附设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司法确认机制作用。
  通过建立繁简分流综合工作机制,招录律师组建司法附设调解队伍,并制定相应制度,对于调解队伍组织下、诉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运用司法确认机制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
  司法附设调解队伍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可运用立案甄别、诉前联调等机制,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情况下,移交给律师进行诉前调解,让审判人员从简单小额的案件中释放出来,专注于复杂案件的庭审工作。诉前调解中,积极为律师参与调解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律师向当事人强调诉讼风险,在律师协助下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尽力将纠纷解决在诉前。河南省出台的《若干意见》第14条和第18条均提到律师在调解工作中可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可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提出可操作性的调解意见,促进调解达成。
  四、“12368”诉讼信息服务平台与“12348”公共法律服务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相联动。
  对于群众诉讼信息查询仍在“12368”平台中处理,而当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律师服务、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服务时,可转接至“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12348”平台线上接收群众相关需求后,转交司法行政机构线下跟进办理。
  “12368”诉讼平台的接线人员主要以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人员(如立案庭或信访、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为主,人员资源本来就紧缺,在处理本职工作时,还要接听群众咨询电话。导致电话经常处于忙线或长时间的等待接线中,而且反馈的信息亦非常有限。
  “12348”平台是广东省司法厅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服务提供者由律师、广东省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等专业法律人员组成。一站式的服务为群众办理司法行政业务提供了便利,是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重大举措,也大大减轻了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
  五、为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重点需要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一)杜绝干预司法的行为,推进法官律师良性互动。
  法官和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要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预防司法腐败,打击诉讼掮客。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后,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更紧密了,信息共享方面也得到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要自觉把握私下的交往界限,避免影响司法公正。既要建立“防火墙”,也要建立“沟通桥”,不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一种健康、透明、规范、有序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理顺律师与当事人关系,规范服务过程中的行为。
  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区别于一般社会专职律师,前者需要调整自身定位,建立当事人投诉监督机制,严格禁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的不规范行为。例如,禁止律师私自收取当事人钱财、接受或转介委托;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或者推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不得有歧视当事人、推诿或者延误请求事项、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不当行为;不得误导或者诱导当事人采取不合法、不理性的途径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