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70125号
案 题:关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公众参与不仅是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而且还为环境管理提供持久动力,是做好环境保护的关键。近年来,广东省水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河流污染问题仍然突出。2015年全省跨市河流水质达标率81.5%,茅洲河、练江等8条主要河流水质劣于地表水Ⅴ类标准,均属重度污染河流。全省建成区共有黑臭河流243条,位居全国第一,治理压力巨大。当前的水污染问题是过去城市快速扩张、治水路径偏离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公众参与不足也是造成水污染治理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公众既是良好水环境的受益者,一定程度上也是水污染的制造者,同时也是水环境治理的监督者。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主动、有序、合法地参与到水环境治理中,对科学有序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省水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较多问题:
1、公众参与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从整个环保法律体系来看,公众参与相关法律多数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如有些地方在环评征求公众意见时仅贴出一纸内容模糊的通知,无人明确反对即认为公众支持。有些公众问卷调查中的问卷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在发放中具有一定倾向性,影响结论的公信力。
2、水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单一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现有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作出了强制公开要求,对于企业环境信息以自愿公开为主,且要求公开的信息范围也较窄,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我省水环境质量、水环境污染源等信息一般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公开范围、力度有限,水环境工程信息仅在公开招标中强制公开,缺乏稳定、有效的信息公开渠道。
3、公众主动参与不足
目前,水环境治理政府与公众互动顺畅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公众参与一般由政府倡导,公众参与面窄,参与形式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公众难以充分表达。一些听证会或座谈会在召开的时候轰轰烈烈,开过之后却悄无声息。这些都导致公众参与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策成为一种形式,最后往往由政府拍板,有时候一个部门甚至某个人就定下来一个水环境整治方案。公众缺乏有效参与的途径,很难对水环境治理工作产生认同感,也导致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4、环保社会组织亟待培育
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发展制约因素较多。大部分环保社会组织热情很高,鼓动性很强,但是由于缺乏对水环境系统、科学的认识,以及有效组织公众参与的途径,容易错误地解读和夸大环境问题,引导公众盲目参与,对水环境治理反而起到负面效果。
5、水环境宣传教育效果有待提升
政府相关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水环境宣传教育及实践活动,表面看起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参与人员多为政府、学校等特殊群体,实际参与的普通公众不多,并且每项宣传教育活动受众的实际感受及实际宣传效果缺乏评估。
1、完善公众参与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可操作性
在保障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方面,对于与公众参与相关的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与人员、参与的法律效果以及限制等方面都应有所规定。针对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方式出台具体流程和操作细则。
在信息公开方面,通过立法对政府和企业扩大信息公开的程度作出强制性规定。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治理工程等方面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对黑臭河流、入河排污口、内涝点治理等重点任务实施挂牌督办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计划和责任人,主动接受市民监督。明确限定排污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如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污染源、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
2、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建立完整的水环境信息体系
水污染源方面,逐步建立全省重点水污染源台账并公开基本信息,涵盖污染源名称、地理坐标、监测指标、监测数据、评价结论等信息,定期更新和公布。
水环境质量方面,进一步增加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范围和频次,将全省重点河流、水库、海域等监测点位、监测数据、水质评价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河流断面、黑臭水体水质等群众关心的信息可考虑设置自动监测站点实施发布水质数据。
水环境治理工程方面,实行治水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实施阳光治水。及时公开项目工程概算、设计方案、评定标依据、评标入围单位、中标单位、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全面了解工程状况。
3、拓展信息沟通渠道,搭建多途径的信息交流桥梁
建议政府与相关企业合作,利用互联网建立水环境-交通网络及大数据库,构建水环境地图,纳入河流水系和水质信息及流域范围、小区排水去向、工厂点位及特征污染、城市易涝点等信息,尤其是可以将与市民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的水涝情况实时发布,让公众像了解交通拥堵一样实时掌握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电子地图等多样化的手段,搭建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平台,该平台可以以网页或手机App形式展示,也可考虑嵌入在微信“城市服务”功能中,以拓展信息沟通渠道。
信息公开要考虑公众感受,减少专业术语,水环境公开信息要具备历史数据查询、定位和统计分析等功能,形成便捷、有效的信息查询和跟踪监督体系。采用“随手拍”等更简单的公众参与模式,采用奖励手段,调动市民积极性。
4、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多渠道开展社会监督
建议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在水环境综合整治公众参与中的监督及推动作用。包括: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对重点治水工程进行检查、评议;聘请环保志愿者等代表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涉水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和治水项目的进展及环境效益;主动探索社区水环境监督和协作模式。在部分小区试点,邀请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代表组成“民意代表团”,举办培训和讲座,向民意代表详细介绍正本清源、污染源监管等工作,由民意代表收集自住小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居民支持水环境监管和治污工作。
5、正确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推动公众参与健康发展
改进现行法制环境,降低环保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取消“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不予登记”的限定。
政府要引导和规范环保社会组织活动内容和运作程序,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公众对环保工作关注和支持方面的积极作用。
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鼓励或介绍环保社会组织与水污染治理环保企业和水环境科研机构合作,协助解决办公场地,多渠道向社会筹集活动资金。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骨干进行水污染监测、水环境调查等环保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
6、丰富宣传教育形式,提升公众参与体验感和认同感
建议教育部门将环保教育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帮助公民从学生时代就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教育基地如水污染治理博物馆等的建设,饮用水净化厂、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也可考虑对公众提供预约参观;宣传部门加强有关水环境保护的媒体宣传工作,加大水环境公益广告的投放力度,注重水环境宣传的延续性,潜移默化地培养公众的爱水、节水、护水意识,同时引导和监督媒体实事求是报道水环境污染问题,避免偏听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