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加强我省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建议

2017-01-14 03:17:42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127号

  案 题: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加强我省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劳动人事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一政策改变对于国家来说,将会对人口结构优化和延缓老龄化影响产生积极作用。2015年12月广东省人大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案)》,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但由于我省乃至我国劳动力和人口的再生产近30年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私人化为个体家庭的责任尤其是女性的责任,“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妇女尤其是女性职工不利影响将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1、女职工的“就业权”和“生育权”受到侵害的风险加大。由于女性是人口再生产的承担者,同时受到传统家庭劳动分工观念的影响,也是养育子女等家庭事务的主要承担者,长期以来,女性在就业过程中一直遭遇更多的歧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从用人单位角度,女职工再生一个孩子可能进一步增加用人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剧女性在职场中的相对弱势和不公平待遇。据反映,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后,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出现完全拒招未育女性尤其是已婚未育女性的倾向。而在生育权方面,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现象屡有发生。有媒体报道,某些女性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医院等单位,为解决“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的“产假性缺编”现象,甚至出台“怀孕须排号”等不合理的规定。
  2、女职工面临的生活、工作压力加大,缺乏政策支持。目前,我省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均没有为养育照料婴幼儿提供足够的便利条件,而且政策未能支持工作与家庭平衡,以及倡导两性共同承担家务照料工作。长期以来,家庭内的社会再生产被女性化、无酬化,2016年9月出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规定了父亲可以享受护理假,但时间很短(15天),也没有相关福利支持。女性在工作之外还面临着料理家务、哺育后代的繁重任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性职工生活、工作压力有不断加大趋势。
  3、社会支持体系的缺失。由于此前长期实施的“一胎生育政策”存在着巨大的政策惯性和思维惯性,使得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还无法在短期内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带来的新变化,从而导致相关的社会支持体系严重滞后。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例,当前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的主要受益群体是70后、80后的女职工,绝大多数都是高龄产妇,怀孕及生育均存在较高的风险,而目前优质的产科资源严重缺乏,大医院人满为患,无法满足孕产妇的生育需求。
  一胎化和教育发展,已经让中国妇女成为优质的人力资源。育龄妇女不仅仅是人口再生产的主体,也是社会再生产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全面两孩”背景下,如果不能平衡好生育二胎和女性职业发展的关系,不免既影响受过良好教育培训的女性的生育意愿,影响下一代劳动力的再生产,也妨碍她们在职场发挥作用,对现有的人力资源造成浪费。建议:
  1、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性化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就业权”和“生育权”
  研究设立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考虑“建立双方自愿协商的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渡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以体现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关怀,从而实现社会、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多方“共赢”。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实行“性别歧视”,在录用后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生育问题上,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女职工的“生育权”,也不得因为生育子女而非法解雇当事女职工,非法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薪资待遇。
  2、建议给予男性育儿假,提倡两性分担家庭责任
  建议争取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倡导和支持男性的生育养育责任,给以男性“育儿假”和相关福利支持。在假期制度方面,除了原有的女性生产期的产假和男方在生产期间的陪护假不变之外,建议增补父母双方共同休的育儿假。仿照国际通行做法,育儿假包括母亲的产假、父亲的陪护假,以及父母双方共同的育儿假。父母育儿假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为父母双方的共有假期,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休假,育儿假总时数不变,并鼓励父亲休育儿假。
  3、加快推进育儿设施建设
  (1)将母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十件实事”
  在各地推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育儿设施,帮助女职工体面、有尊严地度过特殊生理期,提高母乳喂养率。同时在商场、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爱心妈妈小屋”(母婴室),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十件实事”,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在公共场所全覆盖。
  (2)拓展社区在婴幼儿照料方面的服务功能
  广泛开展社区亲子教育指导,使社区逐渐成为1-3岁婴幼儿教育服务工作的主阵地。充分利用社区的有利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业在从事1-3岁婴幼儿教育和放学后儿童活动工作中的作用,以税收减免、提供场地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手段吸纳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婴幼儿托管、放学后活动和教育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针对从事1-3岁婴幼儿教育服务和放学后儿童活动工作的企业、社区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
  4、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支持和保障体系
  合理安排公共卫生资源,增加资源供给(儿科医生、护理人员、产床);倡导各级医院向高龄产妇提供绿色通道,提高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在职工中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建设,构建个人、企业、政府三方责权的健康关系。对职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津贴,由政府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照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减轻企业用人成本压力。
  加快发展婴幼儿护理、幼教、儿科医学、家政服务等相关社会民生事业,提高幼教、小教从业人员待遇,构建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