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70129号
案 题:关于大力发展广东省民宿旅游的建议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民宿旅游作为乡村旅游的新业态,因其将自然景观、乡土风情与文化内涵有效整合,正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近年来,浙江、云南、上海等省市民宿经济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仅浙江杭州就有超过2000户民宿,产值超过7亿元。大力发展广东民宿旅游,打造县域经济新增长点,对于推进我省旅游产业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扩大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具有发展民宿旅游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民宿资源方面,省内仍保留了许多极具岭南特色的古村落以及客家民居和少数民族村寨等,为民宿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文化资源方面,有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侨乡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以及少数民族文化和多元的宗教文化,为民宿资源烙上了深刻的文化烙印;农业生态方面,珠三角的桑基鱼塘是世界“最佳农业生态模式”之一,被评为世界农业文化遗产。广东省尤其珠江三角洲地区一直是全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具有逃离城市水泥森林并到农村和大自然进行休闲旅游的旺盛需求。近年来,我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清远市清新区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积极推动当地民宿旅游发展。但从总体来看,与浙江、上海等省市相比,我省民宿旅游发展仍相对滞后,与我省旅游大省的地位不相符合。当前制约我省民宿旅游发展的主要问题有:
1、民宿经营法规和设施标准不完善
2016年3月,我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实施,从商事登记制度上开始放松对“住改商”的规管,为民宿旅游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民宿的发展仍受到《物权法》、《消防法》等法律的约束,往往因为消防条件未达标、拿不到经营执照,没有正当“名分”;同时,民宿的经营活动会产生卫生、治安、噪音、环境污染等问题,却缺乏配套政策、法规的监管和支持。另一方面,民宿业是介于旅馆和出租屋之间的产物,暂时没有任何行业标准。
2、村民投资经营主体地位保护不足
从乡村民宿旅游现状来看,民宿经营主体主要有两种模式:村民自主投资经营模式,如广西桂林、云南丽江民宿经营模式;引入外来资本,由专业公司开发经营模式,如浙江莫干山民宿经营模式。外部力量对民宿的投资开发专业性更强,但可能会导致外来资本对民宿资源的强势垄断,制约了农村公共资源主体的有效参与,影响发展民宿旅游为民、惠民初衷的实现。
3、盲目投资,同质化经营
一些乡村民宿的经营者是在看到他人经营民宿赚钱之后跟风投资建设的,甚至盲目新建乡村旅馆,这使得当前乡村民宿旅游的发展脱离了原本的农业本质,缺乏具有农家色彩的文化内涵,使得依山傍水的乡村民宿缺乏应有的“乡土味”和地方特色。另外,盲目投资易造成民宿产品的同质化,导致资源浪费,或引发不良竞争,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4、规划和管理滞后,环境保护不够
民宿发展需依托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深厚的人文环境,然而在一些地区,在其民宿发展早期,由于规划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滞后,民宿无序发展,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环境超载、交通拥堵等问题。另一方面, 由于民宿大多利用古旧建筑物来经营,经营者对建筑物进行过度装修、改造,令古建筑受到不可逆转的破坏,令一些古街区、村落在发展改造后走上“城中村”的道路。此外,部分农户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违规投资建设乡村民宿,任意增设相关设施,造成与自然景观的不协调,甚至破坏了优美的生态环境。这些教训值得我省在推广民宿旅游时警惕。
5、经营能力不足
民宿经营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才缺失,二是营销乏力。在人才方面,民宿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从业者为当地居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服务意识欠缺,有些生活习惯特别是个人卫生习惯不能被城市居民接受。大部分民宿经营者不知如何建设、装饰民宿,如何体现“乡土”特色,吸引并留住游客。多数经营者思路不够清晰,在提高服务质量、创新特色、改善民宿环境上,缺乏决心与能力。在营销方面,多数民宿运营者是资本下乡,或为情怀,或为盈利,前期不曾考虑品牌培育问题,在市场推广上没有有效的宣传手段,主要依靠政府宣传,坐等客人上门,这种随机的、碎片化的建设和运营,难以维持民宿健康有序的发展。
1、法规先行,提升审批效率,加强服务和监管
引导乡村民宿健康发展,广东需做到“立法先行,科学规划,强化审批,内外监管”。在立法方面,建议按照2016年3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出台的《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的内容,制定我省民宿管理办法,对民宿的基本性质、经营资格、开业条件、服务类别、服务内容、申办流程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开办民宿需满足“经营用房、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规范管理”7大条件,保证其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项内容有法可依。
在审批方面,尽可能缩短审批流程,避免审批环节间的矛盾,提高效率。在省旅游局资讯网上设立民宿旅游板块,将审批流程公诸于众,及时发布各类相关信息,整合省内民宿旅游资源,促进供需对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民宿质量水平评估。
在监管方面,除了政府监管,也需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作用。可由行业协会主导制订关于民宿行业的从业标准、质量标准以及民宿建筑的修缮建议等,对经营者进行培训和相应的经营指导,在卫生、安全、消防等多个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和监督,妥善安排行业未来一段时期的规划。
2、引导多元化投资经营,保障村民的发展主体地位
政府可以考虑给予外来经营者与农民自主经营者不同的民宿发展扶助资金政策,鼓励当地村民积极参与民宿的经营投资,支持乡村民宿由农户自主经营。为了提高民宿的产品质量以及品牌推广效应,鼓励乡村借助农业合作社的力量,采用集体发展模式,乡村合作社作为一个共同体,对内负责协调村民内部利益分配问题,对外与专业的管理公司沟通合作,保证村民的民宿发展主体地位。
3、加强规划引领,实行主题化、差异化发展
在规划方面,民宿发展需与当地生态建设、农业发展、交通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根据当地旅游业特别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县(市区)城镇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民宿的发展定位,合理布局,形成有序发展的宏观格局。研制乡村民宿建设标准图例,指导当地群众改造和新建乡村民宿。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宿旅游的规划、指导,引导各地结合地方特色,明确民宿市场定位,打造不同主题的民宿产品,实现多样化发展。例如佛山可以形成“民宿+美食”发展模式,清远可形成“民宿+田园风光”发展模式,潮汕可形成“民宿+古镇”发展模式,江门可形成“民宿+碉楼”发展模式,韶关可形成“民宿+禅修”发展模式等等。此外,可根据消费群体消费能力不同,打造不同档次的民宿产品。
4、推动旅游扶贫,改善基础设施
针对我省旅游业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状态,有条件的地区应以民宿旅游作为旅游扶贫的重要抓手、产业化扶贫的有效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形成特色旅游产品,构建旅游产业链,吸引外部旅游消费市场,带动当地贫困人口就地参与旅游经营服务,打造县域经济新增长点。
政府设立民宿发展专款,加大对民宿重点发展区域的旅游交通、便民设施、生活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特别是对民宿村生活污水处理、道路设施建设、村容村貌的整治要加大力度,为推动民宿旅游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