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沙自贸区为跨境贸易金融服务设立试点银行的建议

2017-01-14 03:43:01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145号

  案 题:关于南沙自贸区为跨境贸易金融服务设立试点银行的建议
  提 出 人:王祖兴(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南沙自贸区自2015年4月成立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发展,也陆续出台了加快自贸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如:2014年12月广州市金融办正式对外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以下称“南沙金融15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目前南沙自贸区已经进驻企业达2万家以上,已有23家金融机构进驻。
  一、 南沙自贸区跨境金融业务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上半年,全部金融机构支持自贸区建设贷款规模达到680亿,区内金融机构贷款规模为220亿。2016年3月底,自贸区内银行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787.71亿元,同比增长19.9%;本外币贷款余额696.27亿元,同比增长30.2%;截止至2016年3月底,共办理27笔人民币跨境贷款备案,备案金额61.99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7亿元为5家跨国集团办理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备案,累计结算金额35.24亿元;意愿结汇金额累计为7323.76万美元。
  二、目前跨境人民币贷款和结算的情况:
  南沙金融机构在跨境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商品清算等多个领域开展金融创新,推出了首笔平行汽车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等49项金融创新业务。在跨境人民币贷款方面;南沙自贸区成立首日中国银行办理了32笔金额约6亿元的首发业务,包括为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发放累计1亿元的跨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为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1亿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农业银行为广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星河湾实业集团等企业办理1.1亿元跨境人民币贷款,工商银行为广州南沙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办理300万的境外人民币放款业务,广州农商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珠江金融租赁公司合作为南沙港口公司融资1.95亿元。
  三、 目前跨境人民币结算所面临的问题:
  1、跨境人民币贷款结算主要呈现单向流动,即仅有境外金融机构向境内公司贷款,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公司贷款成功案例不多,与国家鼓励人民币走出去的政策不相吻合。
  2、区内资金于境内外的流动政策基本无异于区外,难以发挥自贸区经济发展布局及金融政策规划的优势。
  3、目前对支持南沙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已经出台,但跨境人民币业务很多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阻碍区内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
  四、 相关建议:
  1、 立足于国家一带一路政策,为跨境贸易金融服务设立试点银行。
  建议在CEPA背景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允许港资银行作为自贸区跨境业务的金融试点机构,对一些政策和做法先行先试,探索并积累经验后,以便复制推广。此举有利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充分利用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和贸易结算中心的发展机遇,也可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细则尽快出台提供有力依据。
  CEPA实施以来,港资银行踊跃参与广东地区的经济、贸易、各行各业的发展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港资银行具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和专业能力、职业精神,熟悉粤港澳三地的行规通则,并积累了丰富的监管政策理解、国内业务处理经验。因此以港资银行作为先行先试的金融试点机构比较适宜。
  2、建议对于试点银行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方面适当放宽外汇管制以及额度管理,让自贸区的政策红利落到实处。比如允许自贸区内个人和企业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双向自由流动。如果自贸区内个人资产或企业资产有1000万,允许其一半比例的资金即500万跨境双向自由流动,可以设定最高限额(如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