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建议

2017-01-14 04:10:4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159号

  案 题: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建议
  提 出 人:广东省工商联(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足见中央对产权保护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产权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日益明显。《意见》也明确指出“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并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做为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之一。
  知识产权是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对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广东是知识产权大省,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商标有效注册量165.94万件,同比增长26.27%,约占全国商标有效注册量的18.03%,连续21年居全国首位。全省共完成作品登记量突破20万件达到24.5万件,位居全国各省市前列,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16.76万件,连续五年全国排名第二。如此庞大的知识产权总量,企业特别是广大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巨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12月16日建院之日起截至2016年8月25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合计为7806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有5400件案件为至少一方当事人涉及民营企业,94%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民营企业。
  尽管广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体制机制建设滞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都很不完善,加上知识产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原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已不能满足保护快速创新的技术成果。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对接不畅,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地方只注重行政执法,不注重刑事司法打击,案件移送还不及时,以行政罚款消化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话语权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纠纷、案件中处在被动的不利局面。二是行政保护水平有待提升。执法手段不足,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作为法律、科技、经济三位一体,其案件的技术判定和处理难度高,而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和执法手段有限,造成行政执法难。执法力量薄弱,普遍存在人员偏少、流动过快、工作过杂、专业化和专门化不够等问题,特别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体制编制不顺、工作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影响执法效应。三是司法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举证困难,很多企业平时不太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导致在发生纠纷时不能举证,难以启动诉讼程序。审理周期长,由于我国商标权和专利权存在双轨制的因素,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收到行政程序的掣肘,再加上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导致部分案件拖上一两年时间,影响维权效益。涉案价值难以认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智力成果,权利价值和收益难以评估。赔偿过低,不能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甚至不能弥补维权支出,挫伤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同时赔偿金额过低,使得侵权成本低,侵权行为容易死灰复燃,侵权现象屡禁不绝。四是整体知识产权意识仍相对薄弱。一方面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很多企业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往往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不少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理解不当。部分企业简单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于是盲目申请专利、商标,一味追求数量,造成抢注现象泛滥,而之后又将大量专利、商标闲置,不仅浪费高额的成本,也导致核心技术、核心品牌得不到有效保护。五是相关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人才匮乏,法律服务机构处理专业案件水平参差不齐,其结果是大量案件委托给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技能的代理人,导致上述案件未能得到及时专业处理,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当前法律中介代理机构中存在不少资质较低的小作坊式运营,采用低价战略增加业务量,恶性竞争比较严重,造成代理价格混乱,对行业发展影响恶劣。同时,政府补贴导致很多非正常专利申请,有些代理机构钻政策空子,与企业合谋,申请假专利,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完善保护体系。
  1.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解决好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存在的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举证难等问题。同时,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应着力解决好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2.要注重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管理机制,提升审查质量、完善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和授权的及时性,从源头上保护好知识产权。
  3.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强化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创新维权援助方式方法,为权利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效率,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
  4.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建立并完善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商协会、企业,行之有效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减少知识产权海外纠纷与摩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帮助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
  (二)强化监管执法,增强保护力度。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政府知识产权机构要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同法院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掌握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信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和执法协作工作。
  2.加强综合执法。实施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合一”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建议在深化改革中,调整充实相关部门职能,将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管理职能、工商局的商标管理职能及版权局的著作权管理职能合并。
  3.强化司法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增强司法的公正度、透明度和便民度。增加司法机关特别是知识产权审理法院的人员配置,设立巡回法庭,及时高效审理案件,提高判赔金额,加大惩罚力度,对侵权企业产生震慑的效果的同时,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建设专业化队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工作专门化、专业化,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执法效能。
  (三)培育与规范中介机构,丰富维权力量。
  1.培育和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和鼓励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许可转让业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且熟悉相关国际规则和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技能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代理人和律师。
  2.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统一规范知识产权律师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法律服务机构资质门槛。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行为,明确中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查处取缔非法中介,坚决遏止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由权利人、服务提供者、用户共同组建的行业自治组织,对商业侵权等各类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以防止大规模爆发群体诉讼。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产权意识。
  1.提高重视意识。坚持长期不懈地开展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各种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制作播放公益广告,进行集中深入报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内涵及重要意义,引起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注,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
  2.增强管理意识。民营企业应深入学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身已有的创新成果,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和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3.提升维权意识。企业发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应及时取证,积极维权,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当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等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刑事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