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20170163号
案 题:关于发挥“双自联动”优势,加快“珠三角自创区”建设
提 出 人:陈利浩(共1名)
分 类:经济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是广东创新发展的又一个极好的机遇。但在全国所有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珠三角“自创区”是唯一没有任何政策优势的,因为在珠三角自创区挂牌前夕,国务院就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条政策”推向全国,而且至今没有出台新的实质性政策。
但是,珠三角自创区也有独特优势:“自创区”包含的高新区,有三个与自贸区在同一区域:深圳与前海、广州与南沙、珠海与横琴,其他的高新区与自贸区也都相距不远。如果把自贸区和“自创区”的优势互补、政策互通,既可以有力地推动“自创区”的建设,也可以促进自贸区的发展。主要思路是:在省委省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出口优惠政策、金融创新政策、境外金融及保险资源等方面,让自创区内的企业享受自贸区的政策和资源优势,同时提高自贸区的企业数量、层次等。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自创区”内的企业大多处于高新技术行业,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而且对于营运时间也有要求,有些初创企业虽然技术水平较高、发展速度也很快,但却暂时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前海和横琴自贸区,对“产业目录内”内的企业实行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资质的认定标准、企业运营时间等没有严格要求。而“自创区”内暂时还没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大多都位于产业目录内。因此,可以通过统筹安排,让这类企业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其发展,同时也增加了自贸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比例。具体做法是:
1、利用自贸区“总部经济”的概念,让暂时还没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自贸区注册公司总部,把位于自创区的企业实体改为分公司。销售收入留在自创区,利润在自贸区的总部核算,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为减轻企业负担,应适当降低降低上述自创区公司到自贸区设立总部的要求,包括场所、人员比例、注册资本金额等。
3、上述安排,包括在同一个地级市内部统筹(如珠海高新区的企业去横琴设立总部)的,也包括由省政府统筹的(如中山火炬区的企业到横琴设立总部)。
二、关于进出口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自创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测试、生产,自然会有进口设备、技术、软件等的需求。可以让这些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办理进口手续,享受免税优惠、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国家财政部还特别批准在广东自贸区进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的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可以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即所谓“就低不就高”(如手机组装,企业可选择按零部件征税或按整机征税)。“自创区”内企业的产品如有内销市场、所含进口部件比例又较高,也可以通过在自贸区设立子公司的做法,享受“选择性关税”,降低成本。
以上“双自联动”享受进出口优惠政策的安排,公司设置、场地安排、仓储和运输方式等必须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但应在统筹安排下尽量降低门槛。
三、关于外汇管理创新的政策。
随着自贸区建设的进展,各种外汇管理改革举措不断出现,包括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业务、跨境投资、意愿结汇、外汇收支手续简化等。国家允许广东自贸区进行的外汇管理改革内容是最丰富的。在整体外汇管理趋紧的背景下,这些创新政策的含金量更为凸显。
由于地缘特点,相对于国内其他自创区,珠三角“自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依存度较高,对外汇业务的需求也相对较大,如能利用自贸区的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应该能取得较大的便利。具体内容为:
1、对于需要对外投资、从事软件等外包业务、经常性进口配套部件、经常性出口产品的“自创区”企业,安排在自贸区设立子公司,并把相应的业务转到自贸区的子公司内。
2、由自贸区的子公司提出对外投资申请,以简化审批。
3、把软件和其他外包业务的销售收入由自贸区的子公司实现,以享受“意愿结汇”的便利,避免汇率波动损失,提高资金收益。
4、对于有经常性配套部件进口业务、经常性产品出口业务的公司,把自贸区子公司登记为“A类”(即无需开立外汇“待核查账户”),所有进出口结算均由该自贸区子公司完成,简化收支手续,节约收汇时间,降低运营成本。
四、关于利用境外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业务。
自主创新,离不开科技金融、科技保险的支持。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保险业务,科技金融、科技保险业务的风险较高,已在传统业务上有稳定收益的国内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动力不足。
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点就是引入境外金融和保险机构,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限牌照银行、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等。利用这些机构的优势,在统筹安排下,可以推动“自创区”的科技金融、科技保险。具体做法是:
1、对于进入自贸区的境外金融机构、港澳保险机构,在准入谈判时,对于他们未来开展业务中的科技金融、科技保险比例提出一定要求。
2、对于“自创区”中需要利用境外金融机构和港澳保险机构的企业,允许其在自贸区设立子公司,把需要开展科技金融和科技保险的相关业务、人员转入子公司。
3、由境外金融机构向上述公司开展专项贷款业务,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科技专项贷款(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外包贷款、文化创意)和信用贷款等。
4、由港澳保险机构向上述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应收账款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
5、按照协商的比例,由自创区和自贸区财政给予上述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补偿贷款利息、保险费用。
6、争取政策,开展“投资和贷款结合”、“投资和担保结合”“投资和保险结合”的试点。
五、关于产值和税收的统计
以上“双自联动”的措施,都涉及到“自创区”的企业到自贸区设立总部或子公司。应考虑到自创区和自贸区各自不同的考核要求,统筹协调,把这类公司的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按一定比例分别在自创区、自贸区统计上报。
珠三角“自创区”的建设实施,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创新能力的提升、创新企业的发展、创新产业体系的建设,但是,如果再有“双自联动”的合作机制,利用政策优势,“自创区”的建设一定能如虎添翼、日新月异,大大加快“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