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017-01-14 05:17:38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188号

  案 题:关于制定《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提 出 人:李少梅(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安全生产不仅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也需要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只有两者同时进行,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还不尽完善,尤其企业对自身的管理还很不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导致事故频发,而逾九成事故是企业违法违规所致。
  近期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了74人遇难和2人受伤。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就此次事故认定指出:“这是今年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也是近十几年来电力行业伤亡最为严重的一次事故,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国务院安委办初步分析事故与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等有关。
  2016年4月13日,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事故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调查认定,梅县新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起重机实际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混乱;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作为事故起重机登记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缺失,违法组织建设集装箱组合房,安全生产“以包代管”;同时,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中央驻粤企业,对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督促不力,对事故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失管。
  众所周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013年9月27日颁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细化的监管规范,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预防和追责方面缺乏刚性措施。
  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化和规范化,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建议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从而细化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管理目标,使企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细化企业管理方及各生产岗位的职责。《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业管理方和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都有规定,但未能细化到各生产岗位,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可操作。发达国家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较为完善、有效,明确确立企业各生产岗位,特别是企业管理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德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目标定位,明确了雇主和员工双方的义务、权利,如在1973年颁布的《职业安全法(Arbeitssicherheitsgesetz)》规定,拥有20个或以上雇员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职业医师、安全工程师(专业人员)和企业职业健康和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是企业员工或者雇佣的第三方专家。不同风险级别和规模大小的企业在委员会成员的结构和配比上会有差异。雇主应安排他们进修并支付工资和培训费,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员工有权将所有安全和健康保护问题向雇主建议,如果雇主采取的措施不力,可以向有关当局报告,此时雇主不得刁难员工。英国制定出独特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绩效标准和中小企业标准化工作手册,科学地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在追责方面,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建立了独特的监管体系和处罚措施,使得企业各职能部门都能各司其责,真正负起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德国对企业实行独特的“双轨制”监督体系,一方面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安全部门,另一方面是媒体和保险部门,这两方面组成的监督体系相互配合,共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在美国,监察员在现场一旦发现有严重安全问题存在,将会给予雇主非常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于雇主一般违规的行为,每次可判以最高达7000美元的罚款。对于故意违规的行为,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每次可处雇主5000-70000美元的罚款。对于重复违规,且未能在限期前纠正的雇主,过此限期后,每天可处以最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等等。
  二、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要求。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离不开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一方面,企业需要为生产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包括购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消防设备,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体系;另一方面,也需要合资格、专业能力过硬的员工队伍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管理规范》应对安全生产中对企业的要求和员工能力的要求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包括考核内容、考核对象、考核要求、考核频次等等。
  三、提高对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要求。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来新一轮的产业变化:德国工业4.0和中国制造2025的实现对企业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同时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也提出了全新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持续提高安全生产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要求,以适应产业发展。发达国家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经验非常成熟,德国等欧盟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在不同行业都有一支高素质的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对有需求的企业进行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为全国各州的小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和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对培训和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对接国际一流培训和技术要求,关注实效和能力导向。
  四、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好的企业和员工进行褒奖,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参与安全生产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欧盟在过去六十年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管理方面,已逐渐从追责文化过度到安全文化,更注重调动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通过改变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建立长效的激励和奖励机制,营造更安全和高效的企业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成熟度模型,企业安全生产成熟度发展有四个阶段,反应(Reactive)阶段(缺乏监管机制,本能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依赖(Dependent)阶段(建立监管制度,制定明确的规则、标准、问责程序),独立(Independent)阶段(个人参与,发自内心认同的标准,良好的职业安全习惯和纯熟的操作),互助(Interdependent)阶段(所有的人员充分参与,以安全文化为傲,显而易见的安全文化)。企业安全生产成熟度越高,安全事故率就越低,安全成本投入越低。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成熟度还处于初级阶段,要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成熟度,离不开成熟的激励表彰和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
  五、制定安全事故及工伤保障等相关标准。工人是企业生产的直接和主要力量,安全事故及工伤往往对工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对社会安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制定安全事故及工伤保障相关标准,是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举措,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欧洲国家非常重视对员工职业安全的保护,早在1957年颁发的欧盟罗马条约,就对包括职业事故和职业病预防、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等安全生产的7大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随后的单一欧洲法案(1987年6月29日)、里斯本条约(2009年12月1日)、欧盟框架指令(89/391/EEC)对相关的要求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和阐述。我省目前在这方面也有相关规定,但还不够细致和明确,出了问题追责、赔付等都存在一定困难,应借鉴欧洲先进国家的做法,研究制定适合广东特点的安全事故及工伤保障标准。
  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安全生产环境的营造不是一个群体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只有充分提升国民安全生产意识,才能从源头上整体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成效。为此,应持续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网络及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提高国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全民防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