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提案

2017-01-13 20:42:16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提案第20170083号

  案 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提案
  提 出 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我省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置现状
  (一)工业危险废物及其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为规范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该法的第四章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做了特别规定。 根据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新名录》废物类别从原49类增删合并为46类,废物种类新增了117种,删减32种,合并拆分减少6种,共479小类。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符合上述定义标准的废物,就属于工业危险废物,主要来自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卫生、化学药品等行业,常见的工业危险废物有废矿物油、含铜废物、表面处理废物、船舶含油废水等。
  对工业危险废物,如果处理处置不当,至少产生以下三大危害:一是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工业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二是影响人类健康。工业危废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三是制约可持续发展。工业危废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不容忽视的是,个别地方的领导、部分企业主和当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对工业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缺乏必要的认识,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对工业危险废物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客观上影响了工业危废处理处置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我省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底我省危险废物核准经营能力约401.3918万吨/年(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规模)、175.488万桶/年,危险废物利用核准量约222.2078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核准量166.818万吨/年。经营许可单位主要集中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在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中,处置能力最大的是废矿物油(HW08),其次是含铜废物(HW22)和表面处理废物(HW17)。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中广州、深圳、韶关市的产废量位于前三名,三个市的产废量占全省的50%以上。在全省各级党政和环保部门的重视推动下,我省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危险废物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省环保厅及时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我省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一是推进源头减量。重点推进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二是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重点是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钢铁、石化等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三是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企业扩建或技术改造。四是充分挖潜现有设施的能力。近年来,先后建成投运了广州固废处理处置中心、粤北危废处理处置中心等危废综合处理处置中心,我省危废核准经营规模从2010年的189万吨增至2015年的401.4万吨,年平均增幅达到22.5%,有效缓解了全省固废量大与处理处置能力不足的矛盾。另外,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监管,我省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管理能力稳步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能力及布局不均衡
  一是填埋焚烧类处置设施能力不足。“十二五”规划中的茂名、江门危废处置中心、广州的危废焚烧处理工程以及韶关的危废填埋工程建设滞后,影响到全省固废处理处置工作的整体布局。目前,我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也是空白。二是部分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充足甚至过剩。如含铜废物、表面处理废物、船舶含油废水处理能力均较大,出现了结构化过剩问题。三是处理处置设施分布不均衡。据了解,全省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130家左右,大部份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片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少,汕尾、揭阳、云浮三市尚无持证工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大部分的危险废物需转移到珠三角地区处理。由于路途远,相关地市的处置容量限制,危险废物的处置费较高,少则1000多元每吨,多则3000-4000元每吨,企业的负担比较重,加上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的积极性不高,存在私自处置或非法转移的现象,危险废物得不到规范处置,不仅污染了环境,还对水环境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须进一步强化。目前,危废项目环评和验收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相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去向等描述较为简单。二是尚未出台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危废属性判断需进一步规范。三是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危废电子联单审批尚未在全省推行,危险废物审批领域亟待创新。四是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改扩建环评审批权下放出现新问题。部分市将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改扩建环评文件审批权进一步下放到县区审批,相关的指导、监督工作未能及时到位;个别地方对危险废物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存在疏漏,需进一步严格程序。
  (三)危废管理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管理机构未能全面健全。全省目前还有7个地级市未设固废管理中心,较难适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严格要求。二是管理队伍亟需壮大。以省固废中心为例,该中心目前拥有事业编制干部12人,与上海市的41人、北京市的30人、江苏省的30人相比,队伍明显弱小,与我省经济强省的监管需要不相适应。对监管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在各地市中也不同程度存在。
  三、有关建议
  (一)加快规划建设,强化源头治理
  建议省里在“十三五”时期,合理规划、统筹建设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按照“区域集中,统筹建设”的原则,避免处理处置危废企业在珠三角地区的过度竞争,造成产能闲置;引导、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地市加快规划、建设处置中心进度,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力争每个地市至少能够建成一个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一步缓解全省工业危险废物存量大与处置能力不足的矛盾;建立健全各地市处置中心的科学运营机制,形成区域内各处置中心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多赢格局,坚决制止个别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短视行为。
  (二)加强环保立法,强化震慑效应
  一是健全固废管理法规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加快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从法规层面为规范固废审批审核管理提供依据。二是支持地方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利用部分地市已经具备地方立法权的契机,鼓励、支持他们加强环保立法工作,推动各地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精神,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配套出台更多的地方性环保法规,更加严厉地打击区域内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为我省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保驾护航。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省、市固废中心的建设。除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省、市固废中心建设之外,千方百计督促、支持尚未成立固废中心的地市,尽快设立并配套应有的人、财、物。二是强化固废环境监管队伍人员培训。抓住新的危险废物名录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强对我省固废环境监管队伍人员的法制、业务、监察培训,不断提高我省固废监管人员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强化群众环保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工作,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有关工业危险废物的科学知识,深化对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思想认识。二是促进处置中心的规划、建设。通过媒体呼吁等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必要性,了解到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各种非法行为, 破解邻避效应难题。三是形成良好法制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仅要大力宣传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支持项目建设的先进典型,同时也要注重引导舆论关注、监督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减少执法阻力,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法制氛围。
  (五)深化配套改革,扎实推进工作
  一是启动转移联单备案制试点。结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修订,改革现有的转移联单审批制,探索实行网上跨市固废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备案制,并最终纳入规范化考核。二是完成省市的固废管理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实现全省固废处理处置工作的信息共享。三是加快推进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交易平台建设,配套出台交易平台使用细则及监督办法,引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理处置单位在平台上进行招投标交易。认真总结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交易平台在广州市试运行的经验,积极探索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