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管广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转让的建议

2018-01-27 20:01:44 来源:本网原创稿件
  大会发言材料(2)  
  朱颖恒委员的书面发言
  ——关于监管广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转让的建议  
  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的生存之本,为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这一形式,于2003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尽管有法可依,但在农村还是出现了一些违法土地转售、转让、承包的乱象。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一些个案中,个别村委会代表与开发商勾结,甚至约好亲朋戚友作为开发商里应外合,从中牟取暴利,欺骗村民在承包方案上签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胁迫利诱留守村内的老弱妇孺,或以暴力、恐吓、骚扰等不法手段,以获取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签名,非法霸占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来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一般以这种手法转让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变相把土地的承包权贱卖。之后,村委会和发展商再以市场或更高价转让土地获利,令村民得益最少,村委会和发展商得益最多,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而促成这种交易的个别村委会和开发商却暗地里互相勾结,把侵吞村民的财产私自分享,据为己有。由于这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不透明,村民得不到公平对待,集体利益受损。
  因此,建议:
  (一)地方政府加强监管农村集体土地的转售、转租、承包权。对村民的投诉应当予以重视,成立专责部门或小组调查、处理、跟进,防止不法人士以不正当手段胁迫利诱,或以暴力、恐吓、骚扰等方式影响村民的人生安全。地方政府绝不能让个别村委会和开发商的非法手段得逞,侵吞村民的合法土地利益。
  (二)地方政府应拟定部门责任和尽快立案跟进。部门之间不得互相推诿和欺瞒,简化投诉和处理土地纠纷的繁琐手续,不能拖延立案和办理时间,更不能让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必须反馈村民最新的办理情况。
  (三)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审核、集体公示、批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的转售、转租、承包权。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该审核有关土地的转售、转租、承包权,核实交易价格没有大幅偏离市场价格,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公示,令交易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个别村委会和开发商互相勾结。
  (四)农村集体土地的转售、转租、承包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保管和分配。为了避免村委会监守自盗,或资金使用不透明,必须由有信誉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负责保管和监管分配所有交易资金。
  (五)办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示范区,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以全国示范村模式实施新农村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协助村民把农村实行股份制,将农村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村内各村民,使村委会不能非法侵占其他村民的合法股份。
  (六)村民应当具有合法维权意识和投诉渠道。政府应该积极创新和开拓渠道,让村民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权和投诉,保护村民应有的合法土地权益,防止土地纠纷引发抗议示威,保障村民分享土地成果,彰显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发言者系香港时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特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