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提案

2018-01-23 03:43:16 来源: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80061号
  案    题: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提案
  提 出 人:民盟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等文件,专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进行了规划,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对严重失信主体则"限制参与"。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政务公开,不少文件都可以网上查询验证,收窄了造假空间,但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中仍然存在供应商不讲信用在投标文件中造假、评审委员会甄别不严、代理机构"不告不理"、地方监管部门过于"宽容"、上级监管部门又监管不到位等各环节上的问题。
  1、投标文件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因为国家出台了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参与竞争的小微企业在价格上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价格权重越高,小微企业就越有竞争优势,为此,在投标竞争中冒充小微企业的造假行为并不鲜见,不少竞争者不管自己是不是小微企业,都自证为小微企业。例如,有一家工业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证为小微企业,自述只有数十名员工,且出具社保机关参保证明加以佐证;然而在同一投标文件中,该企业的简介却自介有数百人,并说是由当地原三家国企合并改制而成,为行业的佼佼者,审计报告显示其年产值达数千万元。对于这些疑似造假的资信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往往不做详细核查而轻信供应商提供的自证,除非接到对项目的质疑投诉,他们才会做全面排查;评审专家虽是各个领域的行家却不是各种资信资格鉴别的里手而难以甄别,客观上让一些造假者得以中标项目,把政府给予真正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给挤没了。而这种造假行为并非个案,代理机构只要作全面排查,往往能发现资质文件、审计报告、ISO认证等各种文件造假。
  2、监管部门对不诚信行为过于"宽容"
  有一个案例,某事业单位以他人奖项投标谋取高分,还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证为小微企业,获得了价格扣减优惠,其中标后受到质疑投诉。省内某市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对该单位以他人奖项取得高分,认为"处理质疑时已获纠正",对该事业单位以《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证为小微企业,认为"未发现"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伪造或变造的情况,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驳回投诉,维持原中标结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中标无效"外加一系列的依法处罚的。且不说利用他人奖项谋取得分也是一种造假行为,一个市的监管部门连事业单位自证自己是小微企业以谋得价格扣减得分的行为居然都认为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且其9月18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告的决定书落款日是8月10日,也已超出《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的要求。政府部门对"不真实"太过"宽容",造假失信不但不受处罚还能继续中标,则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将会扫地,政府建设守信诚信社会的努力将付之东流。
  政府采购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反腐倡廉以及推动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诚信建设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失信将严重危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因此,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对于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尤为重要。
  建议:
  1、贯彻落实《纲要》精神,与时俱进完善相关政策
  《纲要》规划期是2014-2020年,时间已经过半,省监管部门应当加倍努力、贯彻落实《纲要》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信用记录标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和"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等方面的要求。建议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诚信建设现状,一方面尽快贯彻落实《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要求,颁布切合我省实际的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以利执行;另一方面,根据我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向国家层面反映,为《意见》的修订或新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意见。
  2、联合政府各部门完善资信链,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目前,检察系统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值得称道,给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供应商及组织评审的代理机构获得相关方面可靠的资格证明提供了极大便利。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协调相关的政府部门学习借鉴,如请工信部门、商务部门为辖区内的工业、商务企业定期进行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及时上网公告,并协助出具小微企业证明。通过实现各政府部门对所辖业务资信证明的统一发布和网上共享,解决资信评审中的乱象,压缩假证空间,促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初步建立,终结让竞价者自证身份或资格的做法。
  3、加强业务培训与调研,提高资信证明的评审辨识能力
  对下级监管部门、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开展评审辨识、把握能力的培训,使代理机构逐渐具备对小微企业的投标资格、价格扣减等非投标、报价有效性等方面的审查能力,改变所谓有《声明函》就认,不告不理的不负责任的评审方式,从而实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中关于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要求。对于对下级监管部门,应尤其重视培训处理答复投诉的正确方法,避免处理不当而贬损政府的公信力与诚信形象。在培训的过程中,可穿插调研座谈,以便监管部门了解操作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并加以解决。
  4、加强监管、从严惩戒,形成失信必罚的社会共识
  省监管部门一方面应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完善对供应商的诚信考核机制,形成政策威摄。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除依法从严约束与惩戒外,应按照《意见》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对个人应"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另一方面,对下级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指导和抽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上述认定事业单位假冒企业不属于造假、维持中标的地方监管部门,已涉嫌《纲要》指出的"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理;对应公告事项延迟上网而规避舆论监督的行为,上级部门也应当给予关注并查处。